罪犯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季某某,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2012年8月14日被送入天津市梨园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季某某因右侧胸背部疼痛,于2017年4月7日至天津市肿瘤医院查胸部CT:1、右上肺肿物,考虑肿瘤,伴右肺上叶阻塞性肺不张;2、双肺多发小结节,考虑转移瘤。2017年4月11日至天津市肿瘤医院行ECT检查:左后7,9肋病变(可疑骨转移)。于2017年4月21日至天津市肿瘤医院行经皮穿刺右肺肿物组织检查术,病理诊断:非小细胞癌,腺癌可能性大。2017年5月11日请天津市肿瘤医院医院专家会诊,诊断为:右肺腺癌Ⅳ期。天津市梨园监狱向天津市新生医院提出《保外就医鉴定申请》。新生医院综上临床诊断为:右肺腺癌Ⅳ期。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并于2017年5月18日出具了《罪犯病情鉴定书》。 收到《罪犯病情鉴定书》后,监狱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需确定保证人,并向所属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经了解,因罪犯季某某已离开原籍十多年,一直在河北省某市工作、生活。监狱先联系了罪犯季某某的妻子,其妻子表示愿意作为其保外就医的保证人,监狱随即向罪犯季某某捕前的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核实罪犯季某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罪犯季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认为罪犯季某某不具备在暂住地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监狱又联系罪犯季某某的弟弟,再次向其弟弟的居住地黑龙江省某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也认为罪犯季某某不具备在其辖区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监狱联系到罪犯季某某在原籍的母亲,其母亲表示愿意作为保证人,监狱再次向其母居住地黑龙江省黑河市某县的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经调查,同意罪犯季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6月5日天津市梨园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季某某提请保外就医案。会议综合罪犯季某某的病情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季某某提请保外就医。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合议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季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季某某保外就医建议适当,保证人具备监护能力和疾病治疗费用支付能力。同意监区提请保外就医的建议。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6月1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的检察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季某某保外就医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罪犯季某某保外就医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6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季某某保外就医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季某某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提请保外就医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季某某保外就医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病情鉴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5日,天津市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季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接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按照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将季某某押送到黑龙江省黑河市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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