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李某与傅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3日,一位古稀老人李某伤心焦急地来到重庆市武隆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出他遭遇一桩伤心的黄昏恋,请求调委会的帮助。原来,71岁的李某(男)丧妻多年,子女各自成家,便萌生了找个老伴相互依靠的想法。2013年3月经冉某介绍,李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4岁的傅某(女),二人见面便互生好感,经过几次深入的交流接触,感情逐渐升温,于是李某独自一人从老家搬到武隆与傅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6月,二人商量着购买位于该镇赵某的私人房屋,看房、购房整个过程仅傅某一人出面,且购房协议也仅有傅某的签字。房屋购买后,傅某长期在武隆区其他镇打工,李某独自一人负责房屋装修及所有装修费用。本以为购房安家,便可以同傅某共度晚年的李某却万没想到,自房屋购买后傅某便以工作为由常年不在家,自己年事已高,在异乡独自一人生活孤苦,李某日常生活起居傅某不闻不问,李某生病傅某也不回家照料,到最后,傅某对李某是避而不见。独在异乡孤独无依生活两年之久的李某,伤心难过之余,想起自己为这段感情投入近15万元的购房及装修款却没有自己的名字,不安全感日益增加,当李某要求傅某在购房协议上署上自己的名字时,却遭到傅某的断然拒绝。李某多次与傅某协商无果,且傅某更是对李某恶语相向表示不愿同李某继续生活,李某对这段感情伤心不已,15万是自己的养老钱,也不知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找江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一是要求结束与傅某的婚姻;二是要求在购房协议上署名,明确自己的权利。

【调解过程】

一、分析案件调解的难点 (一)李某与傅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夫妻关系 李某与傅某于2013年6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经调查,周围邻居及房屋出售人赵某均认为他们是夫妻,但二人从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李某与傅某之间不成立夫妻关系,亦不能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其二人的关系为同居关系。 (二)李某与傅某基于二人的关系对共同出资购买、装修的房屋享有权利的界定 李某与傅某二人构成同居关系,因此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装修的该房屋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二人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李某与傅某二人没有婚姻家庭关系,此二人对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 二、分析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一是傅某对李某出资装修房屋无争议,但对李某装修房屋花费款项9万余元不予认可,双方就装修款的多少存在争议。李某提出其装修房屋花费共计97528元,傅某表示由于房屋装修系李某一手操办,其未参与,不了解情况,其也分三次先后给予李某装修款共计5000元,因此认为李某花费装修款玖万余元不真实。李某向镇调委出示装修清单及单项花费相关证据,但双方证据不充分,不能完全说明李某装修共花费97528元。 二是对李某是否出资购买该房屋及该房屋权属划分存在争议。傅某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2013年11月8日及2015年2月18日向赵某支付购房款共计140800元。李某出示2014年2月8日其取款5万元给傅某用于偿还购房款的银行凭证。李某要求傅某在房屋购买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傅某却以房屋系自己一人购买为由拒不同意,并表示其不愿再和李某共同生活。 三是李某与傅某二人均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但该房屋怎么处理存在争议。据查李某、傅某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装修的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目前不能办理房产证,且房屋根据现在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来看,已经降价。双方对房屋怎么处理,由谁占有使用,不占有使用一方应该怎样给予对方补偿及金额多少争执不下。 三、通过调查核实组织对案件的调解。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接受李某调解申请后,对该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及时走访调查案件事实情况及案件相关人员,了解纠纷实际情况后,认真梳理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综合分析纠纷客观情况。2018年12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初调,劝说双方当事人老来结伴不易,希望双方和好,经再三劝说双方均表示不愿再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调解员尊重双方决定,给予双方一定时间收集整理证据。2018年12月10日上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邀请镇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参加。调解现场,依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宣告调解现场纪律,查明案件当事人身份,查明案件事实,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调解员以情说事、以法说理,明晰双方关系是同居关系,双方出资购买、装修的房屋不成立婚姻期间的共同共有,不论购房协议是否署有李某姓名,事实成立二人对该房屋享有按出资额比例的按份共有。 当事人双方对李某是否给予傅某5万元购房款存在争议,李某装修款9万余元,傅某认为过多不真实,且李某证据不完全充分,李某事实出资额多少难以认定。考虑李某古稀之年一人在他乡生活居住,日常起居及生病无人照料,调解员对傅某再三作劝说工作,傅某同意支付李某现金用于优先购买李某对该房屋享有的按份共有份额,房屋归傅某享有使用;李某也因此段感情伤心不已,愿意回到老家同子女共同生活,要求傅某给予其7万元钱,其同意解除与傅某的同居关系,搬离该房屋,至此,双方达成调解。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2.李某给付傅某7万元。 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员表示感谢,李某更是感谢调解员能够为其挽回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点评】

老人古稀应是安度晚年,为寻老伴在他乡遭遇伤心黄昏恋,心伤之余,出资购买、装修的房屋未署其名,更是面临着较大财产损失,孤独无依、走投无路之际寻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尊老、敬老是社会美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更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调解员以替老人维权为出发点,多次下乡走访,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查明案情,在当事人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前提下,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明晰双方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双方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尊法重情促调解,最后为老人挽回7万元的财产损失,老人感怀与恋人过去种种自愿放弃,通过人民调解为老人节约司法诉讼成本并实现其权利的快速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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