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女,198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兰西县。2017年9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同时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8年1月15日,赵某某到兰西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矫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给赵某某上好入矫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先期与赵某某进行了深入交流,初步了解和掌握了赵某某的思想状态和以后的生活打算。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主任、委员和赵某某父母等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一是对赵某某重新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以及在矫正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内容。二是对赵某某宣读了入矫告知书、宣告书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并组织其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等相关规定,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向赵某某详细解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三是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形成了各司其职,人人有责的矫正工作格局,确保了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二)执行禁止令具体措施情况。 1.赵某某案发前一直在南京市建邺区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为加强对赵某某的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并将赵某某的基本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具体内容通报给相关单位,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严禁赵某某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发现情况及时通报县区司法局。 2.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在赵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首先找到赵某某的亲属,向他们重申了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要求其亲属要时刻监督和提醒赵某某,避免赵某某再次出现重新违法犯罪情况。 3.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利用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熟、信息快的优势,随时监督教育赵某某,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司法所。 4.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由司法所与派出所对赵某某共同进行监管。 5.加强教育学习。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使赵某某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禁止令有关内容,从根本上解决赵某某在矫正期间出现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三)执行禁止令所遇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赵某某在案发前一直在南京建邺区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赵某某的丈夫至今还在监狱服刑,赵某某在入矫后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生活上没有了经济来源,回来后又没有地方居住。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所经过多方联系沟通,为赵某某找到了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这样使得赵某某在生活了有了可靠的经济来源,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赵某某的父母商议,最后决定赵某某暂时居住在其父母家里,解决了赵某某的后顾之忧。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时还了解到赵某某每次参加司法所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都要和领导请假,这不仅影响了其经济收入,还面临着被开除的风险,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调整了对赵某某的矫正方案,要求赵某某可以利用休息的时间到司法所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通过矫正方案的调整,让赵某某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与关爱,使其安心接受教育改造。 (四)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在矫正初期,由于赵某某没有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现实的压力,让赵某某产生过“打擦边球”的想法,但是经过教育批评和帮扶矫正,使赵某某打消了再次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想法,并对自己危险思想进行了反思,决定以后一定要吸取教训,绝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并且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通过合法渠道经营自己的事业,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让司法所工作人员放心,让家人放心。
【小结】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是避免社区服刑人员重操违法旧业,再次危害社会的有效举措。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不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不仅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门的有效配合,更需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广泛参与。因此,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尤其对宣告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实现对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督,增强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