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0日,荆门市××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到荆门市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其表示想把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樱花源生态农场”(原公众号)迁移到×××生态农场(荆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农场”)申请的微信公众号“樱花部落景区”(目标公众号)。该代表人并提交了腾讯公司统一模板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申请对两家公司的印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进行公证。 经过仔细审核上述两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询问其法定代表人,公证处了解到以下信息:“养殖公司”于2008年成立,系其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生态农场”成立于2016年,系县政府扶持的重点农业观光企业,“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生态农场”法定代表人之父,两家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的地方,且“养殖公司”申请的微信公众号“樱花源生态农场” 系“生态农场”公司名称的关键部分。因为“养殖公司”成立在先,积聚了一部分稳定的客源,在花卉、林木、蔬菜、水果种植及销售方面有一定的名气,故这些隐形资产对“生态农场”的业务拓展、后期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了解到两公司的真实想法后,告知了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经过公证后,公司向腾讯公司提交了申请函,办理了微信公众号迁移,所有关注微信公众号“樱花源生态农场”的用户全部自动关注“樱花部落景区”。“樱花源生态农场”下所发布的群发文章、素材库内容等全部迁移至“樱花部落景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鄂荆门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荆门市××养殖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签名、印鉴 兹证明荆门市××××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