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谭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谭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云阳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21年7月,谭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2021年7月14日,谭某到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规行为 2021年7月14日,香洲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为谭某办理入矫接收手续时,通过查询行程卡发现,谭某近14天内有去过广东省中山市和阳江市的记录。随后,工作人员对谭某进行了询问,谭某如实回答,7月12日,他在珠海市斗门区某工地乘车返回珠海市香洲区时,车辆途经中山市某镇;7月13日,他开车到阳江市某工地接送工友。 谭某在2021年7月12日签收判决书时,一并签收了《社区矫正告知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已明确知道自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起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 谭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并结合谭某的实际违规情况,香洲区司法局经研究后,决定给予谭某训诫处罚一次。 (二)训诫情况 2021年7月19日,香洲区司法局向谭某书面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对谭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告诫其在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管理规定,绝不可心存侥幸,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当工作人员问谭某为何要擅自离开居住地时,谭某解释说在签收《社区矫正告知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时,自己没有仔细阅读其中内容,误以为必须到司法局报到之后,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对象,造成此次违规,完全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愿意接受处罚。谭某表示,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间,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受委托的司法所做好对自己的矫正工作。 (三)训诫后监督管理情况 谭某文化水平不高,法治意识较差,为防止其再次出现违规情形,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其思想和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要求其每天坚持按时完成社区矫正打卡,每月提交两篇书面思想汇报,每月两次到司法所接受谈话教育等等。同时,司法所还不定期对谭某的定位情况进行抽查,防止其再次出现违规情形。 此次训诫,对谭某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自入矫以来,谭某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到目前为止,谭某没有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训诫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一种较轻的惩戒手段,用于警示初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社区矫正对象。训诫既能起到教育惩戒作用,又不会给社区矫正对象带来过大的思想包袱和负罪感,合理使用训诫处罚措施,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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