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1月16日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7月3日入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历次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高某某在服刑期间因病于2018年3月16日送往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检查途中突发心脏骤停昏迷,立即就地抢救后送呼吸科重症监护室治疗,为此,高某某所属监区当日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高某某患:1.心肺复苏术后;2.缺血缺氧性脑病;3.感染性休克;4.Ⅱ型呼吸衰竭;5.低蛋白血症,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鉴于高某某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启动紧急程序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8年3月2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高某某之弟具备保证人条件,同意其作为高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同日,经高某某所属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均认为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按紧急程序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23日作出“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随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按紧急程序对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紧急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3月23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3日监狱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由于是周五且临近下班时间,监狱立即与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大方县司法局联系,告之高某某病情及现状后得到了大方县司法局积极配合,派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上单位公章赶往高某某居住地司法所等待办理移交手续。当晚21时许,监狱在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支持下,用医院120救护车将高某某送回其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与大方县司法局顺利办理了移交手续。2018年3月24日上午,根据大方县司法局反馈,高某某已病亡。2018年3月26日,监狱按规定将高某某按紧急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在监内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