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孙某来到海成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这是孙某第三次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孙某和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十几年前妻子去世后,孙某便在公证处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女儿继承,前两年孙某又在公证处立遗嘱将上述房产留给女儿和儿子共同继承,今年孙某再次来公证处,准备修改遗嘱将上述房产仍留给女儿一人继承。 本案特别之处就是当事人第三次申办遗嘱公证,虽然这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但当事人立遗嘱一般都是深思熟虑不会轻易更改,几次三番来办公证,肯定有其特殊原因。因此,承办公证员着重审查其真实意思表示,详细询问其三次改立遗嘱的缘由、是否受他人胁迫、恐吓、指使等情况。孙某称前两年修改遗嘱将房产由女儿和儿子共同继承,是考虑家庭情况,因老伴去世了,自己年龄又比较大,两个子女对自己都不错,所以将房产由他们共同继承。现在其主要由女儿照应,加之儿子得到了自己的其他财产,所以考虑再三房产还是女儿继承,这样对女儿是一个交代,也是防止儿女将来为财产问题产生矛盾。这些想法是孙某自己的意思,没有跟两个子女商量,也没有他人胁迫、恐吓、指使。同时通过交流,公证员确信,孙某虽已90岁,但除有糖尿病、眼睛视力不是很好、手抖不能写字外,思维、听力和语言表述都正常,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公证员认为孙某讲述的内容合情合理,意思表示是自由真实的,没有受他人左右,因此决定为其办理遗嘱公证。承办公证人员按照遗嘱公证程序要求,收集材料,告知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制作笔录,捺印确认,全程摄像,现场办理完成后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了却了90岁孙某的一大心愿。 立遗嘱对财产进行安排,是当事人考虑家庭情况后对自己财产作出的意志指定,属于自己权利范围,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他人无权干涉。因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公证处是独立的有完全责任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当事人到公证处立遗嘱,是对公证处的信任,也是对公证公信力的认可。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当事人固定自己真实意愿的最有效载体,最能满足当事人对自己意愿实现的预期确信。 针对老年人公证遗嘱,公证处在注重温情细致服务的同时,对70周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减半收取公证费、80周岁以上首次办理遗嘱免费,让老年人既能实现财产的合理意愿传承、维护家庭和睦,又能享受到良好心理感情体验的公证专业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海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孙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捺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