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5日,巩义市某村村民周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帮助调解其母王某与同村邻居袁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调解员询问得知,2018年4月的一天,周某78岁的母亲王某从自家侧门走出去的时候,不慎踩进了隔壁邻居袁某在自家房屋装修施工中挖掘开的土沟而摔倒在地,无法自行站立起来。周某发现母亲王某受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检查,并通知袁某一同前往。 经诊断,王某大腿及骨盆处骨折,由于老人的年纪太大,不宜手术,只能采用保守疗法,需要回到家中静养。周某听从医生的建议,在老人情况好转之后便把老人接到家中,由两兄弟轮流护理。老人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袁某垫付。之后的两个月里,双方因赔偿问题交谈数十次,但因数额差距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迅速介入,调查了解情况。调解员通过走访双方及邻居了解到,双方对于老人摔倒的经过并无争议,只是在袁某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分歧。对此,调解员决定先听听双方的看法。周某兄弟认为,母亲王某之所以会摔倒受伤,完全是由于袁某在施工的时候没有在土沟边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目前老人只能每天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由兄弟二人轮流全天进行护理,全家人都是身心疲惫。因此,他们认为袁某应该负主要责任,赔偿王某后期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袁某则认为,自己施工所挖土沟宽仅10厘米,对于正常人来说不会有什么危险性,而且挖掘的地点在王某家侧门边的巷子里而不是正门,王某年纪这么大,其子女未尽到看护照顾义务才会发生这种事,让自己负主要责任是没有道理的。事情发生后,自己已经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最多只能再拿出2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 听完双方的看法后,调解员决定把两方分开进行引导。对于袁某,调解员首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袁某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并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管土沟对于正常人是否具有危险性,老人王某确因踩到土沟导致摔伤,袁某已对王某构成侵权。况且老人目前只能躺在床上由子女照顾,对周某两兄弟的生活影响也很大,出于人道主义多补偿一些也是应该的。调解员对周某兄弟进行劝导,老人年纪这么大了,子女在生活起居方面负有照顾的义务,不能把责任简单都推给袁某,而且老人的身体目前也在逐渐恢复,结合过去法院判决的一些案件,如果走法律途径,赔偿款可能要远远低于他们的预期,因此尽快达成协议对他们来说会比较有利。 经过分析,双方的态度都有了一定的松动,调解员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协商。调解员进一步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双方都不愿意看到,老人受伤牵动了全家人的心,袁某也要拿钱进行赔偿,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就要想解决问题的办法。老人是因为袁某家施工挖的土沟受伤,袁某肯定要负一定责任,而老人家这么大年纪,周某兄弟在生活起居上也应该尽到照料的义务,所以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事发之后,袁某及时赶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说明袁某是积极面对这个事情的,而老人这么大年纪了还受这种伤,从人道主义上来讲多补偿一点也不为过。因此,建议双方都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让一让步。 经过一番调解,双方最终都作出了让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袁某一次性赔付王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有关费用合计人民币45000元(包括之前已经垫付的20000元); 2、袁某另行支付两万元赔偿金,作为周某兄弟日常看护王某的误工费用; 3、上述赔偿金自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结清; 4、双方协议签订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中,双方一开始各自坚持己方观点不让步,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也并不熟悉,因此私下协商了两个月也未能协调下来。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很好地把握住了他们说法中的薄弱之处,通过分开调解的方式点出其中的厉害关系,使双方的想法都产生了动摇,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再次面对面坐下,在双方各自表态之前通过讲情理、说法理的方式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最终差距逐渐缩小并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