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67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2018年1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2018年2月13日,刘某某到邢台市桥东区司法局报到,由该区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刘某某文化程度较低,目前在某建筑工地干活,平时比较喜欢喝酒,此次犯罪便是因为在某小吃店和对桌顾客一言不合发生冲突,刘某某用啤酒瓶将对方打伤。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虽然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在思想认识上总是认不清犯罪行为的危害,不能正视自己的身份。 2018年3月23日,司法局为刘某某办理了定位手机卡并通知其当日来取,其当日下午到司法局后对安装定位手机卡表现出较大的抵触情绪,先是说自己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在司法局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后又说自己在工地干活随身携带手机影响干活,在工作人员的再三训导下,刘某某终于表示接受。随后,工作人员详细地叮嘱了刘某某要遵守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不得越界、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无故关机、欠费等。刘某某表示将严格遵守。 2018年3月24日下午,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抽查定位手机异常情况时,发现刘某某手机定位状态显示为关机,于是立即联系其常用手机号,刘某某说其在工地干活,没有检查手机,不知为何关机了,也不知如何操作,工作人员便要求其向身边工友询问开机方法,尽快开机,刘某某直接挂断了电话。随后,司法局工作人员第二次拨打了其电话,告知其尽快开机,并要求其下迅速来司法局说明情况。 2018年3月26日,刘某某来到司法局,态度强硬,狡辩称没有关过机,情绪激动,大喊到:“如果我关机了就当场把手机摔了。”司法局工作人员便将定位系统的记录调出给他看,系统显示从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5日一共关机了41个小时。刘某某仍然耍赖,甚至对工作人员出言不逊,这时工作人员察觉到了其身上有酒气,便先安稳住其情绪,劝走其醒酒之后再来。第二天,刘某某来到司法局,态度明显缓和了很多,在确凿的证据下只得承认了自己定位手机无故关机的事实。 刘某某挂电话不配合检查、定位手机无故关机等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情形和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由于刘某某不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比较严重,2017年3月26日,桥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填报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随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经集体评议通过,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刘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27日,桥东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刘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区司法局保留了存根。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并劝说了其不要酗酒。根据实际情况,为保证今后的管理,区司法局给刘某某佩戴了定位手环,与定位手机并行,以起到警示和加强管理的作用。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这次警告之后,刘某某追悔莫及,经过司法局工作人员的教育开导,刘某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对社区矫正不再抱有抵触情绪。刘某某也对司法局工作人员表达了歉意,表示今后一定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这次警告案例比较具有代表性,新入矫的服刑人员经常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身份,认为自己所犯的错误轻微,不需要监管,因此容易抱有侥幸心理。今后,在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时,由工作人员通过此案例对每一位新入矫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将对日后的监管起到重要作用。

【小结】

在此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淡薄,服刑意识不强,所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产生了较大的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脱管、漏管、再犯罪的情况,因此对这类服刑人员一方面需要教育训诫,一方面要重点加强监管,对违反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警告,并告知其警告后的严重后果,促使其认清犯罪危害,积极改造,早日走向人生正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