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梁某某,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2019年2月26日送至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乐东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梁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梁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5月起至2020年4月止,共考核12个月,获得2个表扬,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提请罪犯梁某某减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梁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呈报减刑幅度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8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梁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