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5年5月20日,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经段某某介绍,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就其与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015年7月15日,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将3万元费用打入段某某个人账户,段某某在收到该款后交给善义所行政人员。2015年7月15日,善义所向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出具收据一张,未开具发票。

【处理情况】

经查明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善义所行政人员开具的收据及其调查笔录、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银行转账电子回电及其调查笔录、时任善义所执业律师张某调查笔录、善义所回复函载卷为凭。2019年3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给予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司罚决定(2019)第1号 当事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 地 址: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xx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681478367D 负责人:武善义;执业证号:15001200310491028 经查: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0日,经段某某律师(当时未在重庆执业,亦非你所律师)介绍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就其与四川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015年7月15日,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将3万元费用打入段某某个人账户,段某某在收到该款后交给善义所行政人员,善义所于2015年7月15日向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出具收据一张,未开具发票。以上事实有善义所行政人员开具的收据及其调查笔录、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银行转账电子回电及其调查笔录、时任善义所执业律师张某调查笔录、善义所回复函载卷为凭。 本局认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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