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谢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谢某,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农村妇女,2019年8月到芜湖市镜湖区某餐饮公司做服务员,其工资发放至12月份。2020年1月20日,公司统一放假。因疫情原因,春节假期结束后公司未明确上班时间。之后,经打听,才知道公司已经停业。谢某因尚有部分工资没拿到,就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但多始终没得到答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某向单位所在地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胡云霞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电话联系受援人,与受援人当面会谈,仔细沟通案情,详细了解事实情况。经了解,受援人自入职某餐饮公司后,该公司一直未与受援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受援人购买社会保险,且未将公司停业情况通知受援人,耽误受援人找新的工作。受援人最初的诉求仅是讨回2020年1月份的工资。基于此,承办律师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耐心向受援人普及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知识,让其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某餐饮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工资支付暂时发生困难,但该公司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亦未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受援人支付工资,且已超过最长延期30日。 由于某餐饮公司后续开业无期,不确定是否会继续经营,受援人表示要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承办律师分析,某餐饮公司关闭营业场所不通知受援人,不予支付受援人工资,其已在事实上与受援人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受援人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承办律师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多次沟通协商,用人单位对拖欠谢某工资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对于支付工资却一拖再拖,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2020年6月1日,承办律师代理谢某向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承办律师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经济赔偿金及工作期间社保损失。 2020年10月15日,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用人单位未出庭应诉。2020年10月20日,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餐饮公司一次性支付谢某二倍工资差额12910.35元、拖欠的2020年1月工资3310.35元、经济赔偿金7200元、社保损失1734.95元,合计人民币25155.65元。承办律师的所有代理意见均被采纳,受援人的所有请求均被支持。

【案件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劳动用工纠纷频发,需要平衡多方利益诉求、兼顾“当下和长远”。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最初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既有利于保障受援人权益切实实现,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但调解无法进行情况下,承办律师及时代理受援人提起劳动仲裁,用法律途径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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