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80年6月25日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县,因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以(2014)永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于2014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8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甘01刑更第18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执行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2018年7月6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甘01刑更第13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8个月,执行有期徒刑8年4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8年4月27日印发了《甘肃省永登监狱2018年第二次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意见要求此次减刑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监区、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的原则,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严格规定了此次报请减刑时的刑期截至时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向获得监狱行政奖励多的罪犯倾斜。 各押犯单位接到监狱减刑假释安排意见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此次监狱减刑假释文件精神,监区管教室经过认真核查,摸排了本监区符合减刑假释的人员名单,并依法在狱内对符合减刑假释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依照监狱减刑假释意见及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永登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于2018年5月8日召开分监区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拟提请减刑一案。 会议分析了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马某某自2016年9月因确有悔改表现被减刑以来,能够一如既往的踏实改造,尊重干警,服从指挥,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严格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十不准”要求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监区管教民警的教育培训下和罪犯本人的积极努力下,该犯已经成长为分监区服装加工的业务骨干,在监区原材料的节约,技术的改进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新下队的罪犯技术指导培训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生活中,能与同监舍罪犯和睦相处,严格落实互监组制度,与互监组成员同学习、同劳动、同生活。因该犯在狱内改造表现突出于2016年9月减刑1年,鉴于国家刑事政策的调整,要求服刑罪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经包教民警与其多次宣讲政策后,该犯表示一定配合积极缴纳自己的罚金,在罪犯与家属的积极协商下,报请此次减刑之时,该犯已经让家属缴纳了10000元的罚金。 经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研判认为,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该犯能一如既往的踏实改造,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掌握服装加工的相关要求,个人生产能力在监区名列前茅,多次受到监区的表扬,能按时按点,保质保量完成管教民警下达的生产任务,时有超产,在生活中,能力所能及的帮助其他罪犯积极改造,主动帮助生产能力较弱和技术较差的罪犯提升劳动技能,得到了分监区管教民警和同监舍罪犯的一致认可,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到此次呈报减刑之时共获监狱表扬三次,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专项分四十分的奖励。综上,罪犯马某某自送入我监服刑改造尤其是上次减刑以来以来,一贯改造表现良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于2018年5月11日会议审核同意 分监区意见,认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上课尊重教员,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熟练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操作技能,努力完成民警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改造中严格要求自己。综上,罪犯马某某符合确有悔改表现减刑要件,监区拟提请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待依法公示无异议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狱政管理科与2018年5月19日召开科务会,在审核完该犯的减刑材料后认为,二监区提请对罪犯马某某减刑的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有效,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罪犯马某某在狱内改造表现较好,改造中思想积极,对自己严格要求,监区提请对该犯减刑很有必要也很及时,这将有效的调动这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同意监区报请的减刑幅度,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5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一致认为,监区呈报的罪犯马某减刑一案,符合法定条件,适用法律恰当,狱政管理科对监区报请减刑的材料审查细致、严格,有据可依,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对罪犯马某提请呈报九个月的刑事奖励,并按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做出了“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九月的刑事奖励”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减刑一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报请幅度恰当,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给罪犯马某某减刑九月的刑事奖励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依法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审理,7月6日下达裁定,认为罪犯马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给我狱提请减刑的罪犯马某裁定减刑八月的刑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