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16年1月26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2016年2月23日投入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0日,李某向重庆市涪陵监狱七监区提出减刑申请。2018年1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涪陵监狱七监区召开民警集体会议,研究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李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七监区提请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七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未对李某的减刑提出异议。 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李某减刑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研究,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同意李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将案卷材料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