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钱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钱某某系未成年人,现年7周岁。2016年受援人父母离婚,其由母亲钱某抚养。离婚后,父亲张某对受援人不闻不问,母亲钱某遭受失败婚姻的打击,精神压力过大,2018年被确诊为抑郁症,有自杀风险,入住医院治疗。因钱某已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无收入来源,其住院开支及受援人钱某某的生活、学习开支均由受援人外婆曹女士负担。 2021年1月25日,曹女士来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让张某承担抚养费。 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因钱某病情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安排了三名工作人员及律师前往医院了解案情情况并给予其适当的情绪疏导。钱某告诉工作人员及律师,张某在钱某某出生后嫌弃其是女孩,从未尽父亲之责,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自己决定离婚,并做出让步,由自己抚养女儿,张某不承担抚养费。现因身体等各方面原因,钱某曾多次与张某协商钱某某的养育问题,但张某态度恶劣,表示离婚时已明确女儿归钱某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钱某无权再向张某提出任何主张。 承办律师告知钱某,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鉴于钱某目前的实际状况,可以向张某提出要求支付适当抚养费的主张。 因为本案涉及到父母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 抚养费不能久拖,承办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其家庭、案件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后向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 承办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先进行调解更为适宜,既能快速解决燃眉之急,也许能起到缓和矛盾的作用。在与法院沟通后,法院组织了调解,但因张某拒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调解失败。 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开庭,庭审中,承办律师积极举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钱某抚养,张某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况下,张某是否需要给付抚养费及抚养费的数额。 承办律师提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尽管钱某与张某201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钱某某由钱某抚养,张某不负担抚养费。但此协议并不妨碍钱某某在必要时向张某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张。钱某长期患病住院,无收入来源,直接影响了钱某的物质生活水平。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在原告母亲暂无能力提供给原告足够的物质生活保障时,理应承担钱某某的抚养费。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要以被抚养人实际需要为主,同时兼顾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常住武汉帮别人做装饰装修,月入1万元左右,另考虑到金坛地区的实际消费水平和孩子的需求,本案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负担钱某某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钱某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很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中的抚养费纠纷,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案件较之其他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法律依据比较明确。但是,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子女抚养费用支出节节攀升,教育、医疗等方面需要大额费用支出的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随着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离异双方的抚养费承担能力越来越难以从常规渠道查知。 抚养费纠纷的处理应当谨慎对待,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情绪,还应当顾忌对方的感情,否则极易产生积怨,为双方日后制造矛盾。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中,不仅要为当事人主张利益最大化,还应当注意自身言辞,切勿激化矛盾,努力协助法官进行调和。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在一方的经济能力明显不足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开支时,另一方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孩子的成长不能完全依靠一方的付出,抚养费是父母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另离婚时应提倡好合好离的文明离婚观,不要把父母的婚姻危机转嫁给子女,以孩子为借口抒发心中积怨。在子女问题上要提倡多为子女成长着想,希望所有的父母都多为孩子考虑,关心、爱护、抚养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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