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介绍:2020年8月9日21时43分许,何某某驾驶XXXX号小型轿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交叉口时,其车辆前部与许某驾驶的沿XX路由东向西通过此交叉口的XXXX号电动自行车(搭载孙某某)的左侧相碰,致许某、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根据GA/T 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中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结合被鉴定车辆信息,对委托内容进行鉴定。 (二)检验所见 1.甲车 1.1依据委托方提供的事发时甲车的行车记录仪录像:文件名:事发时行车记录仪.mp4。文件格式:mp4,大小:180MB。该录像画面连续,播放总时长为2分52秒,录像帧速率为24-26帧/秒。录像画面右上部有数显日期“2020/08/09”及数显时间字样。该录像画面在第21:43:35时的帧速率为24帧/秒。被鉴定的甲车于21:43:35第5帧画面上,甲车前部右侧视线边缘与地面斑马线线条一端接触点(参考点A)所在直线为空间参考线A(图8),经过9帧画面,甲车前部右侧视线边缘与地面斑马线线条另一端接触点(参考点B)所在直线为空间参考线B(图9),经现场测量,参考点A、参考点B距离约为5.1m。 2.乙车 2.1依据委托方提供的事发时甲车的行车记录仪录像:文件名:事发时行车记录仪.mp4。文件格式:mp4,大小:180MB。该录像画面连续,播放总时长为2分52秒,录像帧速率为24-26帧/秒。录像画面右上部有数显日期“2020/08/09”及数显时间字样。该录像画面在第21:43:37时的帧速率为25帧/秒。被鉴定的乙车在录像画面上由右向左行驶,于21:43:37第1帧画面上,乙车前轮轴心所在直线近似于与灯杆左侧边缘重合(空间参考线C)(图10、图11),经过5帧画面,乙车后轮轴心所在直线近似于与空间参考线C重合(图12、图13),经测量,乙车轴距约为1.2m。
【分析说明】
(一)甲车车速估算分析: 根据动能原理和汽车运动学原理、碰撞力学理论,结合委托方提供的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录像、现场勘验,参照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中相关公式,依据检验所见1.1“依据委托方提供的事发时甲车的行车记录仪录像:文件名:事发时行车记录仪.mp4。文件格式:mp4,大小:180MB。该录像画面连续,播放总时长为2分52秒,录像帧速率为24-26帧/秒。录像画面右上部有数显日期“2020/08/09”及数显时间字样。该录像画面在第21:43:35时的帧速率为24帧/秒。被鉴定的甲车于21:43:35第5帧画面上,甲车前部右侧视线边缘与地面斑马线线条一端接触点(参考点A)所在直线为空间参考线A(图8),经过9帧画面,甲车前部右侧视线边缘与地面斑马线线条另一端接触点(参考点B)所在直线为空间参考线B(图9),经现场测量,参考点A、参考点B距离约为5.1m。” 根据速度、时间、位移关系公式:v=s/t×3.6 式中:v-车辆行驶速度 km/h s-车辆行驶距离 取5.1m t-车辆行驶时间 取9/24s 3.6-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 代入式中: (km/h) 结合委托方提供的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及委托方提供的案件调查信息,分析认为:甲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9km/h。 (二)乙车车速估算分析: 根据动能原理和汽车运动学原理、碰撞力学理论,结合委托方提供的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录像、现场勘验,参照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T 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中相关公式,依据检验所见2.1“依据委托方提供的事发时甲车的行车记录仪录像:文件名:事发时行车记录仪.mp4。文件格式:mp4,大小:180MB。该录像画面连续,播放总时长为2分52秒,录像帧速率为24-26帧/秒。录像画面右上部有数显日期“2020/08/09”及数显时间字样。该录像画面在第21:43:37时的帧速率为25帧/秒。被鉴定的乙车在录像画面上由右向左行驶,于21:43:37第1帧画面上,乙车前轮轴心所在直线近似于与灯杆左侧边缘重合(空间参考线C)(图10、图11),经过5帧画面,乙车后轮轴心所在直线近似于与空间参考线C重合(图12、图13),经测量,乙车轴距约为1.2m。” 根据速度、时间、位移关系公式:v=s/t×3.6 式中:v-车辆行驶速度 km/h s-车辆行驶距离 取1.2m t-车辆行驶时间 取5/25s 3.6-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 代入式中: (km/h) 结合委托方提供的事发时甲车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及委托方提供的案件调查信息,分析认为:乙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2km/h。
【鉴定意见】
1.XXXX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9km/h; 2.XXXX号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2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