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在司法辅助中的新探索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上海某影业有限公司与某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就网络喜剧《XXX》的投资合作事宜产生纠纷。上海某影业有限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某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原来在某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同时也是《XXX》的制片人陈某,希望他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陈某因工作繁忙,其次对于其需要在法庭上面对原来的老东家某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觉得压力比较大。所以双方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内容就是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向陈某就有关上述投资合作合同签署磋商的过程进行询问。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首先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和陈某的身份,然后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并详细询问陈某是否自愿,有无受到胁迫或欺骗。确定陈某确系本人并自愿,确定某律师事务所有相应资质及授权后,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对陈某就有关上述投资合作合同签署磋商的过程进行了询问,并现场形成询问记录,陈某在询问记录上签字, 公证人员就询问过程进行了摄像。 该案例与其他常见保全证据公证案例较为特殊,因为在保全证据公证中是有证人证言这个单独的类别的。通常就是由公证机构确认证人系本人并在未受胁迫欺骗的情形下,由证人书写证言或者在打印好的证言上签字,公证机构出具证人证言的公证书,并将证言附在公证书后。而在此案例中,采取的是律师与证人在公证机构的证明下面对面的交流,这样可以在开庭的时候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看到证人与律师的交谈过程,甚至可以看到证人的表情和一些细微动作,这种有声音、有画面的证人证言在感官上比纸质证人证言更形象,直观。而由于有了公证机构的存在,就基本杜绝了假证人和证人受胁迫受欺骗的可能性,这种崭新的尝试为不方便出庭的证人提供了另外一条解决途径,同时也为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提供了新的证据形式。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参与取证”。通知中写明:“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这也就是说,公证机构不但可以接受原告被告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还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参与取证。这就为公证机构参与审判中的取证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也强化了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这一举措,不但减轻了法院的取证工作量,突出了公证机构的中立地位,还减轻了原告被告的举证压力。就像通知中写明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 公证机构在传统业务上的推陈出新为整个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发展,而被法院频频采信的公证文书也会迸发出新的亮点和生命力。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某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 负责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陈某和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称:上海某影业有限公司与某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就网络喜剧《XXX》的投资合作事宜产生纠纷。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受上海某影业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之一,陈某原来在某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是《XXX》的制片人。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拟向陈某就有关上述投资合作合同签署磋商的过程进行询问,现申请对上述询问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会同申请人陈某和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处,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对陈某就有关上述投资合作合同签署磋商的过程进行了询问,并现场形成询问记录,陈某在询问记录上签字。 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 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使用本处计算机中的刻录程序将该摄像机中的视频文件刻录至光盘中,装入证物袋中密封后加贴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封条并加盖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封存专用章(光盘附后)。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内的光盘系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某将现场摄像视频刻录所得,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询问记录的复印件与现场取得的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李某处。 附件一:询问记录复印件一份; 附件二: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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