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7日,王某某在梁某彬的安排下驾驶李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某路段与唐某彬、唐某霞之父唐某有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同时又与曾某某停靠在路旁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唐某彬、唐某霞之父唐某有当场死亡,唐某有二轮摩托车上的两名乘坐者谌某某、向某某受伤,李某某小型轿车上的乘客梁某勇也在该次事故中受伤。其中梁某彬是某汽车美容中心的老板,王某某是受雇于该汽车美容中心的员工,当时是因顾客李某某来洗车并要求帮助检查其车辆方向盘发抖的原因,王某某在老板梁某彬的安排下驾驶该车在道路上进行车辆测试。事故是王某某遇唐某有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临危措施不当与唐某有越双黄线综合所致。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因临危处置不当及超速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有驾驶二轮摩托车越双黄线且违反规定载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余的事故当事人无责任。后经了解,李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以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唐某有家属支付了75000元,后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经引导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经了解,事故中当场死亡的唐某有系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在鹤城区打零工为生,育有唐某彬、唐某霞两个子女,皆未成年。唐某有与其妻子张某某在2014年8月已办理离婚,其两个子女都由唐某有负责抚养。交通事故发生后,唐某彬、唐某霞处于无人抚养的状态,后张某某作为两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来参与处理事故的赔偿问题,张某某自己是低保户,生活也十分困难。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决定为唐某彬、唐某霞提供法律援助。2016年5月9日,张某某、唐某彬、唐某霞办理完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后,鹤城区法援中心指派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滕树根为唐某彬、唐某霞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滕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需要清理法律关系,找清楚案件的主线。首先就是要确定对在事故中死亡的唐某有应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其次是对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确定,最后是赔偿数额依据何种赔偿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因该次事故是王某某在道路上驾车测试时直接引发,又王某某系梁某彬所经营的汽车美容中心的员工,而且是在梁某彬的安排与指示下进行的,故也应当负担一定的责任。滕律师与事故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沟通,对方认为自己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了75000元,事故车辆符合商业第三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的情形,即该车辆处于“修理、养护”期,进而拒绝承担商业第三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沟通无果后,滕律师在征得张某某、唐某彬、唐某霞的同意后,决定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王某某、梁某彬、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2016年5月11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滕律师接着收集了案件相关的证据,证明唐某有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一直在鹤城区城区务工、生活,其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来计算。 2017年3月2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李某某称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整个事故中自己唯一有的行为就是将车辆交于汽车美容中心的梁某彬洗车及查看方向盘抖动问题,后抽身离去,没有对车辆有任何形式上的控制,自己不存在过错。且车辆处于保险期间,故赔偿责任应该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被告王某某、梁某彬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认为自己与车辆投保人李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其中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王某某在路面测试李某某的车辆,检查其车辆方向盘发抖的原因是对该车的“修理、养护”,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对于该免责条款,自己也尽到了提示义务与明确的说明义务。另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称唐某有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而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且原告方面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缺乏事实依据。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所称自己不承担商业第三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能成立,从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对李某某、梁某彬、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可知,李某某是前往梁某彬经营的汽车美容中心进行洗车,中间要梁某彬检查一下车方向盘抖动的原因,梁某彬遂安排王某某进行驾驶,该车辆不处于“修理、养护”期间,不能拿去对应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就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也应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就唐某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向法院提交的于2013年9月已经由唐某有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能证实唐某有一直在城区居住,而且居住期限超过了一年,此外唐某有一直在各工地打零工,亦能说明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综合来看,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确定。 2017年3月25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对唐某彬、唐某霞因唐某有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核定。同时认为梁某彬将李某某所有的车辆交给王某某驾驶时,梁某彬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当对王某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某承担该次事故60%的责任,唐某有承担该次事故40%的责任。并依据《2016—2017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各项损失核定在704820元。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支付给唐某彬和唐某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377892元(不含在交强险限额内已经支付的75000元,交强险限额内的另45000元支付给了另案的谌某某、2000元预留给了向某某)。因该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且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未超过500000元,王某某、梁某彬之赔偿责任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相同,本案中接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本案涉及的人员众多,有许多层关系,作为案件的承办律师需要在立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抓主线,弄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进而寻求最佳的解决方式。本案中受援人是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父亲在这场交通事故中身亡,而他们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和完成学业都需要开销,是否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对于他们而言十分重要。对于缺乏经济来源的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充分诠释了法律援助制度服务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案件经过的时间较长,办案量较大,交通事故于2015年11月发生,至法院判决最终下达的2017年3月25日,接近一年半。滕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耐心细致地做好对受援人唐某彬、唐某霞的抚慰和沟通工作,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诉讼方案。在代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方向,最终通过艰辛的工作与不懈努力,为受援人争取到4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充分履行了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