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深圳市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的案件中,诉讼双方对五份关键文件物证的真伪产生了争议,需要对上面的涉嫌签名、印文进行鉴定。委托人可以提供五份关键物证检材给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样本只能提供案后实验样本。负责该次鉴定的两位鉴定人分别对委托人提供的检材、样本进行了详细的比对检验,认为材料不足,缺乏案前样本材料。经多方努力,委托人得知在武汉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室内,存有几份涉嫌的笔迹、印文的案前样本材料。后经多次联系协调,鉴定人偕同委托人前往该地收集样本材料。最终,依据补充的外出收集的案前材料、原有材料,鉴定人出具了鉴定意见,为委托人提供了鉴定报告。
【鉴定过程】
首先,经鉴定人独立检验后,认为该次鉴定的材料不充分,缺乏需鉴定对象(笔迹、印章印文)的案前样本材料,如果仅依据现有材料,无法对检材、样本同一性问题出具确定性或非确定性意见。鉴定人意见提交到鉴定中心后,中心人员联系了委托人。尽管认为收集可靠、可信且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认可的样本材料比较麻烦,委托人在鉴定中心的坚持下,还是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最终确定在武汉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室内存有涉嫌签名笔迹、印文的案前样本材料。后委托人提出能否用档案中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来进行鉴定的问题,鉴定人经检验、研究后,坚持认为复印件在反映细节特征方面有局限,必须要就有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检验。经多方联系,2018年4月,鉴定人偕同委托人往武汉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室核查、现场检验并拍照、复印。 通过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发现:5份检材上的需鉴定签名均书写流畅、自然,现场检验中也发现,5份案前样本上的签名笔迹字迹清晰、书写自然,5份案前样本上的印文样本盖印完整、清晰,符合了比较检验的基本条件。 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比较检验发现: 检材5个需鉴定的签名与委托人指定样本上的签名,两者在大部分特征上呈现符合,无高价值差异特征。 检材5个需鉴定的印章印文与委托人指定样本上的同名印章印文,两者在大部分特征上呈现符合,无高价值差异特征。
【分析说明】
经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断认为: 检材5个需鉴定的签名与样本签名之间,特征的符合点数量多,特征稳定可靠,价值较高,两者间未见高价值差异特征,符合特征价值的总和,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检材5个需鉴定的印文与样本同名印文之间,特征的符合点数量多,特征稳定可靠,价值较高,两者间未见高价值差异特征,符合特征的总和充分反映了同一印章的印面特点。总结如下: (一)案前样本非常重要,受各种因素制约、影响,案后样本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被检对象的全部真实情况,对于鉴定工作会有一定的制约,甚至是误导,而案前样本能够比较真实、完整的反映被检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委托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花时间、精力去收集必要的案前样本。此时,需要鉴定机构、鉴定人耐心的向委托人说明原因及案前样本的重要性,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也会认同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看法,去尽力收集。当然,对于确实无法收集到可供鉴定使用的案前样本的案件,切不可勉强出具鉴定意见。 (二)笔迹、印文检验中,原件与复制件的差别较大。如果鉴定中涉及的检材、样本材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原件,鉴定人应尽量去到该材料存放的场所,进行现场检验,分析其形成方式,并观察其细节特征;与之相反,复制件中笔迹、印文的一些细节特征则很难进行准确获取。
【鉴定意见】
5份检材上的需鉴定签名与委托人指定样本上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5份检材上的需鉴定印文与样本上的供比对同名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