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曾某某,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原中学在校学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琼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2015年7月10日送至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两次减刑,共计减去刑期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2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琼山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请罪犯曾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间隔时间已满一年,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提请罪犯曾某某假释。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委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海口市琼山区司法局认为该犯出狱后没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假释。据此,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曾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曾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曾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1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曾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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