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家属与滦平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江某某,男,51岁,因肛门右侧出现红肿、疼痛四天不缓解,于2017年4月10日入住滦平县某医院普外科治疗。后经家属同意,于4月11日行脓肿切开引流挂线术。术后患者诉刀口处疼痛,无尿状况,医院对患者进行对症治疗。患者于4月13日零时23分突发抽搐并且意识不清,医院全力抢救60分钟,患者无生理反应,于当日1时30分宣布死亡。 患方家属认为:患者手术后没有护士对其进行监护,出现病症后又找不到主管医生,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存在监护管理不到位的医疗过错。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提出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医方认为:患者因肾病综合症,长期服用激素药物,造成免疫功能低下,并发肛门严重感染。医院没有向患者家属交代清楚患者肾病加重的严重性,负有沟通不到位的责任;手术后发现患者无尿后处理不及时,同意适当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 由于医患双方对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患者家属情绪极其激动,在医院哭闹,严重影响了医院的诊疗秩序,造成其他患者无法正常就医。得知此事后,滦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的调解员赶到医院对患者家属进行劝解。经劝说,患者家属同意不再到医院哭闹,并同意接受医调委的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以“维护医方的正常医疗秩序、维护患方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首先,明之以法。明确告知当事双方《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嘱咐双方在调解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其次,析之以理。调解员首先慰问患方,安抚情绪,同时提醒患者家属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避免因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麻烦,又促进问题解决。对于医方,调解员首先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指出,医方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没有向患者家属交代清楚患者肾病加重的严重性,负有沟通不到位的责任;手术后发现患者无尿后处理不及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动之以情。调解员坚持站在第三方立场,公正、公平、耐心、细心进行调解,促进了双方相互了解、相互理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一场医患纠纷得以平息。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主持调解下,经医患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医方滦平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江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此款于2017年5月10日付清。

【案例点评】

本案中,滦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立场中立,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不偏不倚进行调解,既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充分发挥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医调委坚持主动介入,把医患双方请进来;坚持明之以法、析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医患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干净利索地在短时间内化解纠纷,成功将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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