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9日,陈某到江苏省高邮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据了解,陈某系65岁的孤寡老人,未生育子女,为了保障自己晚年有所依靠,于2001年10月10日在高邮市公证处与其侄子陈某某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受赠人陈某某负责给赠与人陈某养老送终、后事处理;陈某某享有对该房屋及其家具的所有权;如果受赠人陈某某不履行合同的约定,赠与人陈某有权收回该房屋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到高邮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陈某本以为从此有了依靠,哪知陈某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对陈某不管不顾,既不照料也不探望。2018年,陈某得知房屋将被拆迁,非常担心自己会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无奈之下只得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帮其讨回房屋。高邮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陈某属于“五保”人员,按照省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决定对陈某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找受援人陈某了解情况后认为,首先,该赠与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且经过公证程序,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故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其次,该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陈某已经将房产过户,陈某某就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对陈某相应的扶养义务;陈某某如不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陈某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故本案的重点是如何取证证明陈某某未履行赡养义务,有无超出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为了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前往公安机关调取了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深入到陈某居住地进行了走访,多次向陈某的邻居、社区工作人员核实,制作了相应的调查和询问笔录,以证实自合同签订之后陈某某未去探望并照料过陈某生活起居的事实。一切准备就绪后,援助律师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判决陈某某返还房屋的所有权。 援助律师考虑到,本案原告年老体弱,被告系其亲侄,双方对簿公堂有伤亲情;赠与合同签订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均发生于17年前,故有无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存在较大争议,诉讼过程不仅漫长且存在较大风险。而调解的方式时间短、收效快,可能更有助于切实保障陈某的合法权益。为积极促成本案的调解,援助律师开庭前就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谈了案情和陈某的想法,承办法官给律师提供了两种调解方案:一是陈某某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房屋仍归陈某某所有;二是陈某某返还该房屋,不再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援助律师将两种调解方案反馈给陈某,陈某坚决要求陈某某返还房屋。这个调解方案虽对陈某相对有利,但对援助律师来说难度极大,关键是陈某某的态度。援助律师遂多次上门,与陈某某及其家人恳切交谈,陈某某认为自己已对陈某履行了照顾义务,故陈某不应撤销赠与合同。援助律师首先打出“亲情牌”,告知陈某为了房屋的事整天忧心忡忡,身体健康受到了较大影响;其次,反问陈某某,既然说履行了照顾义务,为何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均未见到陈某某去陈某处,特别是在陈某生病期间,都是社区工作人员上门照顾;再次,拿出法律依据,提出陈某某未尽到扶养义务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也严重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陈某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 律师对陈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加之陈某某家人的介入说服,陈某某良知觉醒,终于意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有悖道德与法律。援助律师抓住时机迅速联系承办法官,双方在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不仅同意把房屋返还给陈某,而且自愿协助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后,援助律师督促双方抓紧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最终顺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纠纷,受援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赠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有无超过一年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前者举证比较困难,毕竟是否履行扶养义务是一种行为,无法形成书面证据。援助律师为了收集相关证据,做了大量的走访工作,进社区、街道,拜访邻居,才形成了书面的调查和询问笔录,为后续的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者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案赠与合同签订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均发生于17年前。17年来,陈某某均未对陈某履行扶养义务,故陈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从何时起算,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援助律师考虑到原告的身体情况、双方的血脉亲情、本案的诉讼风险,反复研判后认为调解是最佳处理方式。经多番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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