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以案释法促进依法治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1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公路中心突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建立并完善了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聚焦公路安全保护中的热点、难点和堵点问题,深入开展法律分析和工作点评,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典型意义,加快推进法治公路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21年,黄山市公路中心共编发以典型案例24期,其中重点案例6期,分别为《对损害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大件运输许可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从罗田战备库确权看<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未移交接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行政许可审查》《涉路施工协议的运用》,以及《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案件处理》一般案例18期,涵盖路损事件处理、公路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变更、公路塌方处置和拆除桥下违章建筑等公路治理内容。每期案例编制后及时通过电子版向各分中心发布,在年底时集中印刷成册发放,由各分中心组织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学法,并作为开展社会普法的重要素材。

【重点宣传内容】

以案释法案例的宣传内容主要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公路部门履职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根据工作实际和案例详情有所不同和侧重。 (一)《公路法》《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公路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公路法》《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公路管理部门负有管理和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擅自挖掘公路边沟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或恢复原状;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职权分工,合力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巡查、涉路行为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关于公路窨井盖的管辖权问题, 公路窨井的管理人为窨井的产权部门,即谁设置谁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在日常养护巡查中,发现窨井盖破损、遗失等危及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部门(留下管理痕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关于城区国省道管辖权问题,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国省干线与城市道路重合路段管理权进行明确界定和划分。对于国省干线与市政道路有重合的,公路的产权并未改变,仍然在交通运输部门,产权不变则管理权不变,公路部门因此依法具有管理权。对于重合路段,养护上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关于路损事件处理权问题,按照“谁损坏谁承担”原则,由造成公路损坏的当事人承担损失。处理过程中,由公路部门独立或协调交通执法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并由公路部门开展路损费收(追)缴及修复工作。对于金额不一致或者拒不赔偿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审批、审查和护送主体等内容的法律规定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在黄山市境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上从事大件运输的申请主体为承运人,即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审批主体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质审查主体为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护送主体为承运人,或者由承运人委托公路管理部门进行护送。对于擅自进行大件运输的,应当由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大件运输的事中事后监管权限问题,首先现场监管的法定主体是执法支队,公路部门可以参与支队的现场监管。公路部门在日常养护巡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进行大件运输的,应当及时告知支队到现场处理。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部门作为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到现场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民法典》对于物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条款,黄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有权收回其所有的战备库中被个人占有的场地,但是应当保障占有人的相邻权,并对需要拆除的设施等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对于被非法占有的罗田战备库的猪栏、菜地及门前广场用地,市公路中心仍然享有享有完整权利,有权予以收回。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88条和291条规定,市公路中心在收回并隔离罗田战备库的过程中,导致相邻权人原入户门无法正常进入,应当为其新开入户门的通行便利。 (四)涉路施工协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路所有权的部门之一,是公路的权利人之一,自然而然具有行使所有权的相应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收取维修费或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为保护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利要求涉路施工申请人签订施工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申请人的赔偿修复等义务,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对当事人形成约束力。 该项行为属于属于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在涉路施工审批中,权利人(公路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及日常安全维护措施是必须的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公路产权保护的涉路施工活动,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公路部门有权拒绝其进行涉路施工活动。

【活动特点和效果】

实施以案释法,把具体的治理实践转化为生动的法治课,让工作人员和管理对象在每起治理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学习法规常识,切实增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意识。 (一)学法更有针对性。以案释法选取的案例都是公路管理机构在日常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遇到或办理的问题,并且都存在一定的歧义或难点。通过以案释法,对争议点进行法律分析,对重难点进行业务指导,让基层管理人员可以做到边学边用、现学现用,以便更好地学习、掌握和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履职的意识,提高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下一步,市中心将拓展案例范围,结合本部门治理工作需要,认真选取其他地市或部门参考借鉴意义大的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有效解决自身治理实践不够丰富的问题。 (二)普法更有代入感。以案释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群众身边实实在在发生的案例进行说明,对法理进行分析,克服了法条宣讲的枯燥和晦涩,让普法对象能看懂,能听明白,更能感同身受,引发共鸣,从而极大提升普法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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