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人员胡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胡某某,男,1990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犯罪情节:2014年2月至4月份之间,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发送虚假中奖彩信五万条以上,诈骗金额人民币23816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胡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4月10日被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五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9日我狱委托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对胡某某假释后对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评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同意胡某某纳入该区进行社区矫正。 2018年7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并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新乡监狱十三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胡某某提请假释案,并邀请监区纪检委员参与监督。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综合胡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胡某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考验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良好,2016年下半年优秀,2017年上半年良好,2017年下半年良好,2018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1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集体研究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其假释。2018年7月13日,分监区将研究结果公示一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服刑人员提出异议。 2018年7月17日,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分监区的假释建议进行审核,并由监狱纪委监察室派出的督察组对监区长办公会进行监督,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胡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7月17日至18日,监区按规定将研究结果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服刑人员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7月23日,刑罚执行科出具审查意见,同意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全程监督,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对胡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于2018年7月23日至27日,将评审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7月25日,将假释工作实施方案和胡某某评审委员会结果报报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8月1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胡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18年8月6日上午电话请示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处对我狱拟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核意见,省局刑罚处表示同意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2018年8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胡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胡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对罪犯胡某某假释。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等有关文书,报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审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某自入狱以来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裁定结果对胡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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