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肖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肖某某,男, 1980年12月13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人。肖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2011年10月15日转监至新疆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三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兵团其盖麦旦监狱三监区三管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肖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肖某某在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肖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肖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管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肖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肖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作出“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肖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肖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肖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9日,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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