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辽宁省开原市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巩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巩某,男,198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开原市。巩某于2021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2月4日,开原市检察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巩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开原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开原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委托执行地司法所对被告人巩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犯罪前一贯表现、社会反映、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走访了巩某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更进一步的了解巩某是否适用回本村进行社区矫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巩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并于2月10日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上报开原市司法局,经开原市司法局审核后反馈开原市检察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1年3月29日,开原市司法局收到开原市人民法院对巩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验,相关法律文书齐备并于当日送达回执。 2021年3月30日,社区矫正对象巩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核验相关手续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于次日向开原市司法局送达了接收社区矫正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巩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并通知矫正小组成员来司法所与巩某见面,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对巩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巩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巩某的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巩某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司法所为给社区矫正对象巩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会同矫正小组成员、村委会干部、巩某妻子等在司法所进行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巩某依法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宣告了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宣告了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人身安全、合法财产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宣告了司法所为其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组成,协助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帮助等有关事项。 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巩某进行了正式谈话,对其的相关情况进行更进一步的了解,并重申了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并为社区矫正对象巩某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案例注解】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教育矫正,让社区矫正对象勇于认罪、悔罪,保持阳光健康的心态;自觉遵规守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感,矫正自身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放弃过去,总结教训,洗心革面,主动融入社会,回报社会,传递正能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