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9日,王某某(男)来到公证处接待窗口称自己的房产按揭抵押办不了,要办理一下公证。经承办公证员详细询问,王某某陈述了如下情况:王某某与许某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王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某小区某幢某号的房产,之后王某某与许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登记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书未对上述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现王某某在办理银行按揭的过程中因权属不明无法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无法按时发放贷款,届时王某某可能因此造成逾期付款并面临开发商向其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 得知上述情况,承办公证员告知王某某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也可以在公证处办理补充协议书公证。王某某当场表示不要去法院起诉,要办理补充协议书公证。2018年1月30日,王某某与许某某一起来到公证处办公室。承办公证员详细告知《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并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许某某特别提出说:这个房子就是王某某自己购买的,就是他的,为什么还需要我签字?公证员向她解释道:因为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从法律层面上,它属于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因为你们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它的归属进行约定,所以需要再进行补充约定。许某某当场表示房产就是王某某的,她也不要。最终,王某某和许某某和和气气地达成补充协议并办理公证。当天,王某某即领取了公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避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在有利交易、促成交易、私法自治的背景下,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调解的职能,对于减少诉讼、家庭道德伦理的教育、社会和谐、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推进社会法制建设等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甲方:王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许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补充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补充协议书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补充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甲、乙双方提供合同编号为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申请书(证明书)》、《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明书》和离婚证字号为LXXX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双方就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某小区某幢某号的房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某小区某幢某号的房产归甲方(王某某)个人所有。上述约定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某与许某某于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在漳州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补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甲、乙双方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