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法律援助中心对24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来自湖北、河北、河南等地的24名农民工经人介绍来到山西省某县某某小区建筑工地从事钢筋构建工作。此工程承包方为某某建筑有限公司。24名农民工与建筑公司谈妥工作有关事项及工资报酬后,立即开始工作。从2013年4月到2013年6月30日间,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共拖欠24名农民工工资131144元。虽经农民工多次催要,但建筑公司都以各种理由借故推脱。2013年7月9日中午,24名农民工集体到县信访局上访,县信访局立即联系曲沃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县劳动仲裁委处理该案。7月9日13时许,24名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有关人员在县人社局大门口因欠薪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县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及时拨通110报警电话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电话,援助中心主任在赶往人社局途中,通知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第一时间赶往冲突现场。在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援助中心主任、律师的耐心劝说下,冲突双方情绪才得以稳定,并同意通过劳动仲裁调解解决欠薪问题。援助中心主任现场办公,为24名农民工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代理此案。杨国良律师现场为其撰写了仲裁申请书,并参加了仲裁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建筑公司方称不给工人发工资的理由是:24名工人没能按施工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且存在质量问题。而农民工们答辩称,他们每天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且每天都有公司方技术人员监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技术人员填写报告单报项目部,月底凭报告单领取工资。代理律师当庭让建筑公司方提供报告单、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和质量不合格证据。但建筑公司人员辩称项目部负责人回总公司开会,现在无法提供相关单据。工人则称,项目部负责人刚才就在冲突现场。建筑公司方又称,欠发工资数额不是131144元,工人们平时有预借的生活费。这点农民工都认可,但在究竟还欠多少工资和何时才能将所欠工资发放到位问题上,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代理律师向建筑公司方人员认真讲解了法律法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并明确指出恶意欠薪属于犯罪,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代理律师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做了详细讲解。《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建筑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理由是:1.建筑公司拖欠24名农民工工资属劳动者劳动报酬;2.建筑公司有能力支付而借故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已向建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责令建筑公司支付24名农民工工资的期限,现期限已满,但建筑公司却分文未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数额较大”作出明确规定:(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24名农民工工资高达13万余元,时间长达三个月,符合刑法276条中规定“数额较大”标准。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支付所欠工资款。 经过七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冲突双方终于确认了欠发工资数额:“建筑公司已支付24名农民工工资45800元,尚欠10万元未支付。”建筑公司负责人当场给付了所欠发的10万元工资款,向工人们道了歉,并挽留工人能继续为其公司工作。拿到工资的农民工激动地说:“党的政策就是好,有法律援助给我们撑腰,我们出门打工更放心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近年来,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直呈现高发态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自我保护法律意识缺乏;第二,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分包、挂靠,造成用人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回笼,而用人单位、企业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三,各执法部门不能严格执法,致使保证金制度不能真正落实到位;第四,农民工工资清欠涉及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城建、公安、工会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权责交叉导致工作衔接不够顺畅。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但纠纷一方涉及众多农民工,如果处置不当,就有可能酿成一起冲突流血的刑事案件。本案能在短短几小时内得到圆满解决,这要归功于信访、仲裁、法援、公安、律师等多部门的通力协作。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缩短了诉讼期间,减轻了受援人的诉讼压力和诉讼成本,既解决了纠纷,又化解了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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