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2017年11月23日13时许,刘某的手机微信接到其朋友冯某的微信(昵称“铭希”),称有一名男子(即冯某)要购买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14时许,刘某添加了冯某的微信,并以微信交易方式收取冯某支付的400元毒资,后双方约定在云浮市区某酒店附近交易。随后,刘某电话联系“鸭仔”,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毒资给“鸭仔”购买到两小包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从中赚取100元。当刘某准备到云浮市区某酒店附近交易时被警方抓获,当场从刘某身上扣押两小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经鉴定,两小包白色晶状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刘某被抓获的同日被处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刘某于2017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9日被逮捕,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018年3月16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刘某没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云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通知云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2018年4月4日,云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佐旗担任刘某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复印案卷材料;到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刘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通过电话与刘某的母亲、姐姐等了解其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及家庭环境状况。 2018年4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于2017年11月23日下午15时许,用3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从“鸭仔”处购买到两包毒品(经公安机关检测,一包重为0.23克,另一包重为0.28克,合计0.51克)。在刚取得毒品不到30秒的时间内,刘某就被公安民警盘问、询问,这时刘某还未将这两包毒品卖出或转移给买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刘某存在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在接受公安民警盘问、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协助民警将冯某抓获。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刘某共接受公安机关三次讯问,每次供述均与2017年11月23日公安民警的盘问、询问内容一致,没有任何隐瞒,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刘某存在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4.本案的涉案毒品只有0.51克,数量轻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数量大”、“情节严重”的规定相差甚远,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5.本案的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从犯罪危害后果角度考虑,在对刘某量刑时,可考虑酌定从轻。6.刘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7.刘某只有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触犯刑律,相信经过这一惨痛的教训,刘某能够痛改前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刘某的家庭情况特殊,其哥和嫂均为残疾人,需要刘某帮助和照顾。刘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8年5月10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认定: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刘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随后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本案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以及刘某存在自首行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刘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是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受援人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本案承办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符合规范程序和服务规范,办案态度认真负责,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充分调查案件细节,获得对受援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线索,提出刘某属犯罪未遂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庭的采纳,对刘某的从轻处罚发挥重要作用,保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让受援人感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