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贵州省平塘县某镇政府根据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立即启用了平塘县某镇与广西交界的某村交末卡点进行疫情检疫,对过往车辆进行防疫检查。2020年1月30日下午16时许,莫某某驾驶小轿车出门购买香烟,在通过平塘县某镇交末疫情检疫卡点处时,值守的工作人员打手势示意其停车检疫。莫某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驾车冲过卡点,卡点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向领导汇报。约10分钟后,莫某某购烟未果,又驾车原路返回该卡点时,工作人员将其拦停,要求其进行下车登记与车辆消毒。莫某某因无驾驶证怕被查,不顾4名卡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加速冲卡逃离,将卡点消毒设施撞坏,导致该卡点不能对过往车辆进行消毒,影响该卡点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莫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塘县人民检察院诉至平塘县人民法院。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通知辩护后,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刘某某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庭前认真查阅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参与庭审。承办律师提出被告人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提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疫情期间,平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采取互联网远程审判系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在庭前多次调试法院专网,保证被告人在看守所、承办律师在法院审判庭能清晰顺畅参加庭审,读取、听取当庭展示的证据材料和公诉意见,发表质证和辩护意见。法院当庭宣判莫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莫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案件点评】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处理疫情期间的案件,一方面要保证疫情防控得到落实,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因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向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派律师辩护的通知函,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被告人真心服判,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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