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大专文化,捕前无职业,捕前住广东省从化市。 2002年7月23日,该犯因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3月11日,入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裁定将陈某某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5日,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哈尔滨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陈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该服刑人员为大专文化,有英语方面的特长,曾被安排在教改科从事对服刑人员的英语教学,表现较好。后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发生违纪,转入了生产监区。由于改造环境的变化,该服刑人员不能适应,思想上发生了很大的波动。该服刑人员刑期较长,捕前家在广东,没有结婚,家中只有年迈的父母。由于距离很远,长期不能来监狱会见,该服刑人员也很担心家中的父母没人照顾,各种困难因素加在一起导致其逐渐丧失了对改造的信心,认为前途无望,过一天算一天,不能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出现了多次违纪被关押严管、禁闭,导致多年不能减刑。分监区承包民警多次找该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思想教育,但该服刑人员抵触情绪强烈。监区长数次找该服刑人员谈话,详细了解到该服刑人员的情况,为此专门召开监区会议,研究针对该服刑人员的教育转化措施。一方面安排分监区长联系该服刑人员父母,定期让该服刑人员拨打亲情电话,使其能经常和父母取得联系,了解到家中的情况,消除心中的担忧。该服刑人员父母也来监狱进行了亲情会见,家庭的温暖,给该服刑人员带来了积极改造的动力;另一方面监区利用其英语方面的特长,改造监区长联系教改科为该服刑人员提供英语学习方面的书籍,鼓励该服刑人员学有专长,为以后回归社会打好基础。经过监区各级民警长期的、耐心的教育、引导,该服刑人员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逐渐恢复了对服刑改造的信心,并给监区民警递交了保证书。监区民警帮助其制定了全新的个人改造规划,鼓励其按计划、分步骤去实现。该服刑人员的转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14年至今未发生一起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良好。陈某某减刑间隔期内,共获五个表扬,结余53分,其中当年度1253分。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上述情形,分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陈某某减刑七个月十五天。 2018年3月6日,哈尔滨监狱某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5月16日,经哈尔滨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某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该服刑人员具体改造表现及计分考核情况,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将监区提请陈某某减刑建议七个月十五天调整为七个月,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8日,哈尔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呈报七个月,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经驻狱检察室审阅,同意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8年6月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2018年7月1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陈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31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服刑人员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法裁定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陈某某减刑案件是监狱民警根据该服刑人员2007至2013年间消极改造,因违反监规纪律8次关押禁闭、4次关押严管的改造表现,结合其家庭情况、性格特点制定了针对性的教育、管控措施,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教育转化,使该服刑人员对改造有了新的正确的认识,重新树立了改造信心和目标,2014年至今未发生违纪行为,重新获得了减刑的机会。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陈某某提出减刑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