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江苏省灌云县人,初中文化。2016年11月21日王某某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4月1日交付江苏省浦口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8日,王某某因上腹痛、解黑便,腹部B超提示:肝硬化,脾肿大,腹腔积液。浦口监狱安排王某某转诊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就诊。 江苏省浦口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对王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罪犯王某某患肝硬化失代偿期,大量腹水。其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腹水)”。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王某某父亲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浦口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浦口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浦口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浦口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连云港市灌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王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连云港市灌云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罪犯王某某社区矫正。 浦口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江苏省浦口监狱于9月19日至9月21日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浦口监狱将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浦口监狱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王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浦口监狱对王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9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江苏省浦口监狱将王某某押送至出监后的居住地连云港市灌云县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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