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某莲于2019年11月4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张某是陈某莲的外孙女,这种亲属关系公证虽然看似简单,但是由于张某与陈某莲长期户口并不在一处,且陈某莲年事已高,无法提供自己的人事档案材料,即便能够提供,其早年的人事档案中也无法明确体现其与张某的祖孙关系,所以当事人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来办理公证而感到非常急切、束手无策。面对这个难题,公证人员在了解到当事人的基本家庭情况后,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其女儿的人事档案材料予以间接证明,女儿是衔接祖孙关系的重要环节,可以从侧面反映陈某莲和张某的亲属关系。最终,在公证人员帮助下,公证人员为当事人顺利地办理了亲属关系公证。 其实,公证员在日常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常常会遇到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况。过去,派出所、社区或者村委会还可以依据当事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然而现在,在“证明我妈是我妈”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派出所、社区以及村委会已经陆续出台规定,不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等一系列“奇葩证明”,为此,群众办事更加便利,而公证员肩上的责任则更加艰巨。公证处既需要坚持公证程序规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又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尝试多种证明手段相结合,多管齐下,尽心尽责、热忱高效地为人民群众办好事,服好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长江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陈某莲,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张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张某是陈某莲的外孙女;陈某莲是张某的外祖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