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等39位农民工追讨工资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来了39位农民工,他们七嘴八舌地向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倾诉自己劳动工资被拖欠的苦情。在工作人员耐心疏导、细心询问下,了解到这些农民工大多来自外省,靠在某会所工作的工资为生。农民工代表反映,他们所在的工作单位台州市路桥某娱乐会所拖欠劳动工资总金额达人民币20多万元,老板因经营不善欠薪逃跑已经无法联系,因他们讨薪无门,遂向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并指派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毅、梁辉承办此案。 本案情况复杂,涉及人数较多。两位律师接受此案后,与几位农民工代表进行了详细的交谈,对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了解。1.某会所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陈某将某会所总承包给阮某,而阮某则将酒吧部分承包给余某,余某在经营酒吧期间,因各种原因经济无法周转,拖欠了这些农民工几个月的薪资,现余某已逃跑失去联系。这些农民工多次向陈某讨薪,陈某讲他只是法定代表人,并非实际股东,没有能力支付这些农民工的劳动报酬。2.郑某等39位来自各地的农民工是先后来到某会所工作的,从事的职业各不相同,有保安、仓管、服务员、厨师、采购、灯光师、歌手、舞蹈员、调酒师、总经理等等;他们与某会所的劳动关系也各有不同,有常年性的,有固定期限的,也有临时性的,还有定期轮换性的。这些受援人与某会所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这些农民工到底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工资表是否真实等问题。 为了争取尽快解决问题,让农民工早日得到薪资,两位律师加班准备仲裁材料,及时向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路桥区仲裁委受理本案后,与某会所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要求第一时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缓解矛盾。最后,在路桥区仲裁委的主持下,经过多次会谈,两位律师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使得37位农民工顺利谈妥薪资事宜,并达成调解协议,某会所代表当场向农民工发放了所欠的工资。 本案在仲裁庭立案后发现,有两位受授人情况不同:其中一位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会所签订劳动合同,但经仲裁庭审理查明,赵某于2014年6月开始到某会所酒吧从事保安工作,因某会所酒吧承包者下落不明,导致赵某工资700元未支付,经仲裁庭认定,赵某与某会所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赵某的主张。据另一位申请人侯某所述,其为被申请方某会所酒吧提供小吃,酒吧拖欠申请人2014年2月至4月小吃提成共75000元,并提供工资表一份。而某会所法定代表人陈某提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某会所承包给阮某经营,并陈述小吃是承包的,侯某不是被申请人处员工。经仲裁庭查证:申请人提供的某会所酒吧工资表系申请人方自行制作,并未得到被申请人确认,缺乏有效证据形式。因此,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或生效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侯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侯某的仲裁请求被依法驳回。 至此,所有农民工的劳动工资纠纷依法得到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中,虽然农民工与某会所之间的劳动关系情况各异,但37位受援人的确是与台州市路桥某会所建立了劳动关系,而非与酒吧老板余某建立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案与受援人建立劳动合同的某会所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陈某作为某会所法定代表人应当发给劳动合同相对方相应的报酬。 老板跑路,拖欠薪资达20余万元,39位农民工讨薪相当困难,如不能有效解决他们的薪资纠纷,不仅伤了他们的心,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援助律师解决纠纷,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平息了众多农民工的不安与不满,使此次群体讨薪事件依法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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