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8日,某公司员工高某在井下打钻时被放炮打庄的余震从架子上震下来,摔倒在铁矿石堆上,当时阴茎疼痛并伴有红肿。事后经医院诊断为:器官功能性障碍。高某向某公司提出索赔,某公司以其未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拒绝赔偿。2013年1月6日,无助的高某找到了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了高某的申请条件,协助高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及时转交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高某家庭经济困难,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工作者杨为民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对高某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承办人员先后为高某联系了县内的司法鉴定所和省级几家司法鉴定所,均因鉴定设备和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性功能鉴定。得知该消息后,高某的精神陷入了崩溃的边缘。承办人员观察到高某的不良情绪后,耐心细致地安抚高某,高某的情绪得到稳定。几经周折,承办人员终于联系到江苏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并带着高某去做了司法鉴定。2013年3月16日,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因外伤导致“性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收到鉴定书后,为节约诉讼成本,承办人员建议高某与某公司通过调解解决赔偿问题。某公司又以未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再次拒绝赔偿。案件陷入僵局,征得高某同意,承办人员决定选择工伤维权途径。 2013年5月,承办人员为高某向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开庭时,某公司提出与高某的关系是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承办人员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提出充分的代理意见:高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揽加工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与定作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安排生产任务,指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并以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本案中,某公司招用高某时,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高某在该公司打工已近两年,有上岗证,伤残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接受某公司生产任务安排,使用的是公司的生产工具,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6月10日,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人员的代理意见,认定高某与该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 随后,承办人员为高某申请了工伤认定。2013年9月16日,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某所受伤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必须依据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为标准。承办人员又为高某收集了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带着高某到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3年11月29日,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高某劳动能力障碍为八级。 承办人员准备为高某申请工伤赔偿仲裁时,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已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庭审中,某公司辩称高某受伤非在工作时间,受伤后两个月才告知某公司;高某以前做过疝气手术,疝气与睾丸炎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否认高某伤情非本次事故造成。针对某公司的辩驳,承办人员申请了井下现场工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工时记录本和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某公司又当庭申请对高某伤情原因及伤情与工伤的关联性进行法医学鉴定。2014年3月6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的伤情及其工伤的关联性进行重新鉴定。2014年5月8日,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退卷函称:因现有材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经研究该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一审法庭根据庭审情况及证据事实,采纳了承办人员的意见,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9月,承办人员为高某提供了第5次法律援助,出庭代理工伤赔偿诉讼。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某公司赔偿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5630元。 2014年12月,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承办人员第6次为高某提供法律援助,参加民事诉讼。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高某是否构成工伤提出代理意见:高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已被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公司虽然对工伤认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经过一、二审判决均予驳回,高某的工伤已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某公司的此次诉讼,系缠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015年3月31日,经法庭审理,霍邱县人民法院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仲裁裁决某公司赔偿高某125630元的决定。高某工伤赔偿案最终尘埃落定,获得了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复杂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利用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耐心佐证,通过3次劳动仲裁、2次行政诉讼、1次民事诉讼等程序,6次法律援助诉讼代理,最终为高某争取了应得的合理赔偿。 此案的难点在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否认高某工伤事实,且高某受伤部位特殊,一般的鉴定机构无法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承办人厘清思路,抓住案件突破口,首先为高某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其次请求确认高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其工伤认定。在某公司2次提起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时,承办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为高某据理力争,最终使案件进展到了工伤赔偿的关键环节。 3年索赔期间,高某多次往返市、省甚至是外省,经历6次诉讼,给高某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身心疲惫。承办人员在陪同高某到处奔波、收集证据、出庭应诉的同时,注意与高某的心理沟通,细心疏导,支持高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法律援助的支持,仅仅6次诉讼所需费用,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工来说,就有可能无钱支付。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困难群众免费打官司,保障困难群众平等享有法律的保护,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