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7日20时许,张某在阜南县鹿城路阜某某区路口处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临床体征已经稳定,现因案件处理需要,委托本所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时间:2021年2月5日。 (二)鉴定地点:本所法医临床室。 (三)在场人员:张某某,男,33岁,系张某爸爸。 (四)检验方法:按《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 (五)使用工具:叩诊锤,关节测量仪,阅片灯,皮尺,钢尺,照相机等。 (六)体格检查 神清,自行步入检查室,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颅无畸形,双侧面部对称,蹙眉、睁闭眼、鼓腮、示齿均无明显异常;右侧面颊部见一弯曲形线条状长8.3cm损伤愈合瘢痕,无明显增生;余未见明显异常。 (七)阅片所见 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10日,右肩X线片(片号0181175、0001452917)示:右锁骨中段骨折,断端分离移位明显。 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2日,头颅CT(片号320557、0001452917)示:左侧颧骨骨折,断端移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及阅片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入院后经临床及影像学检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颧骨骨折,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裂伤,锁骨骨折等,予以对症保守治疗,好转出院;病程中并发面神经损伤,多次在上级医院检查治疗。被鉴定人全身多发性损伤符合车祸伤特征。目前已是伤后1年余,伤情稳定,经本所检查被鉴定人面神经损伤恢复尚可,不构成伤残等级评定;右侧面颊部皮肤挫裂伤愈合遗留线条状瘢痕8.3cm。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4)项并附则6.11之规定,被鉴定人张某现年7周岁,其面部瘢痕长度应按80%计算,该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张某本次外伤后,在医疗和康复期间需休息、护理和营养,结合损伤并治疗恢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5.4.10项、5.4.2(b)项、10.2.1项(a)项之规定,评定某本次外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以上二期包括伤后住院期间的护理期、营养期)。 被鉴定人张某本次外伤遗留右侧面颊部瘢痕,后续治疗费用目前难以评估,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现年7周岁)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其中面部皮肤挫裂伤愈合后遗留右面颊部线条状瘢痕8.3cm,构成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张某本次外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以上三期包括伤后住院期间的护理期、营养期)。 3、被鉴定人张某面部瘢痕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