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外籍人陈某夫妻偷越国边(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某情、阮某娥夫妇均是越南籍人。2014年春节期间,陈某情在与朋友阮某江在越南聊天时,阮某江提出中国工厂大量招工,急需人手,且在中国打工能够赚得更多的钱。于是,为了赚钱养家,陈某情便与妻子阮某娥商量跟随阮某江到中国务工。由于是第一次出国打工,陈某情与妻子阮某娥并不了解需要通过什么方式进入到中国境内,只能跟随对此有经验的阮某江,听其安排。 同年2月26日,陈某情夫妇与阮某胜等10人和阮某江在越南河静省河静市车站汇合后乘坐客车出发至越南芒街。3月2日,陈某情夫妇等10人在他人的安排下,从越南芒街搭乘铁皮船偷渡进入中国东兴境内,登岸后先后搭乘摩托车辗转到一个不知名的地方换乘两辆面包车前往广东。次日,在途经广西北海市山口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陈某情夫妇等10人被公安机关截获,因陈某情夫妇等10人均无任何合法的出入境证件,10人于当日被拘留审查,并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逮捕。后该案诉至东兴市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援助指定辩护通知后,援助律师立即安排时间到法院进行阅卷。通过仔细阅卷,援助律师发现本案的一个特点,即被告人陈某情与被告人阮某娥是夫妻关系,两人是为了给孩子赚取学费,才在他人的带领下到中国打工,其不知道未办理合法通关手续入境是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此外,援助律师还发现了《起诉书》所确定的羁押起算时间与被告人实际被羁押的时间不相符合,即《起诉书》所确定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是2014年5月2日,而被告人实际上在2014年3月2日刚刚进入到我国境内就已经被拘留审查。为此,两位援助律师决定从两被告人特殊的身份关系入手,再针对被告人实际被羁押的时间与《起诉书》认定被羁押的起始时间不相符合的情况为两被告人开展辩护。针对该案相关的事实与证据,援助律师对辩护意见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达成了共识。 为进一步确定辩护方案,明确与被告人之间的指定辩护关系,律师事务所特定为本案安排了越南语翻译人员,援助律师与翻译人员一起到看守所,分别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情及被告人阮某娥。通过向被告人讲解和宣传我国法律,告知两被告: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由于其属外国籍人,且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因此,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函之后,指定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次,援助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案情及被告人的在押情况,并明确指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且构成犯罪,应受到处罚,通过援助律师的普法教育,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并愿意接受中国法律的裁判,并向律师承诺今后再到中国来,一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办理入境手续。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辩护律师主要针对被告人陈某情夫妇的羁押起算时间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应从2014年3月2日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起算,而非从2014年5月2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时起算,辩护人同时还提出了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东兴市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做出判决,对陈某情、阮某娥夫妇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点评】

在涉外法律援助案件当中,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占绝大比重,这些案件看似简单和相似,都是几个人一起相约偷渡入境、入境的目的都是为了打工或者探亲……但是,每个案件看似相似,但每一个受援助人自身会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成长经历和不同的家庭情况,将使每个案件都会有其不同之处。 因此,援助律师是否对案件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把握,对于是否能够让案件取得更令人满意的辩护效果至关重要。因此,援助律师更应该认真对待每一个援助案件,认真阅卷、认真会见、认真做好辩护方案,争取做好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而如何在一个看似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之中发现不同之处,并提出对受援人更为有利的诉讼方案,更应当是每一个援助律师不断追求的目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