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丁某某,男,1978年8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丁某某于2008年7月30日中午12时许与同案犯魏某、邓某、加某在中山市沙溪镇将被害人韩某打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6月6日,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丁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减刑两次,改造表现良好。2018年3月,丁某某提出假释申请。为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经丁某某所在的分监区、监区干警集体研究,决定对丁某某拟提请假释。鉴于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复杂,丁某某家庭住址又在河南省西华县,属外省调犯,监区立即向监狱刑罚执行科及监狱领导请示汇报丁某某相关情况。在听取监区对丁某某改造表现的汇报并初步审核了监区呈报的卷宗材料符合假释的相关规定后,监狱决定一方面对丁某某展开再犯罪风险测评,另一方面派专职干警实地对丁某某进行详细的拟假释罪犯社会调查评估。包括其家庭关系、有无固定住所、确定保证人和假释后对居住地的社会影响等方面,以综合评定丁某某是否真正符合罪犯假释的相关要求。 2018年3月31日,监区召开提请假释评议会议,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截止2018年3月31日,丁某某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两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对丁某某进行的《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中评分显示,丁某某在主体因素、主观方面、心理因素、客观方面综合总计得分31.6分,属于较低风险,符合罪犯假释的相关要求。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丁某某拟提请假释。 (二)委托社会调查。2018年6月1日,监狱委派干警到丁某某户籍地实地走访调查。经调查,丁某某的父母年岁已高,妻子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且抚养一个上中学的孩子,从家庭方面迫切希望丁某某能够回归社会,尽赡养父母、抚育子女的义务。鉴于此种情况,监狱干警积极与当地社矫机构、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沟通,迅速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及信息。经过详尽的调查评估后,当地社矫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被调查人丁某某符合在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假释”的意见。 (三)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6月8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丁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6月13日,监狱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及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社会危害性较低,调查评估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作出同意提请丁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对罪犯丁某某提请假释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在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6月2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丁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作出对丁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七)移送案卷。2018年6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丁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丁某某假释案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对丁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