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董某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董某某,男,2008年11月出生,系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某乡镇小学在校学生。2020年7月的一天,董某某与同班同学刘某某追逐玩耍,玩耍中刘某某将董某某书包扔到教室外的活动板房顶。董某某翻墙捡书包过程中不慎坠楼受伤,被送到阜阳某医院治疗,经诊断董某某左侧胫腓骨、右侧胫腓骨骨折,董某某就读的某乡镇小学为其垫付医药费16500元。 治疗结束后,董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委托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董某某监护人认为某乡镇小学和刘某某及其监护人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小学认为已经垫付了医药费,不愿再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20年11月19日,董某某和其监护人来到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阜南县法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董某某申请事项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决定为董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振东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受援人董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其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后过程,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承办律师收集了以下证据:1.到公安部门调取到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的基本身份信息;2.到阜南县教育局、阜南县编办调取了董某某就读的某乡镇小学及其上级中心学校基本信息;3.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民警接处警记录。证据基本收集齐全后,承办律师再次约见了受援人及其监护人,就赔偿数额和被告主体资格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2021年1月21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董某某就读的某乡镇小学及其上级中心校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赔偿董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3823.07元。 2021年3月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某乡镇小学和刘某某监护人均辩称,董某某系自己故意跳楼导致受伤;某乡镇小学认为学校也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教育义务,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刘某某的监护人认为刘某某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董某某属于未成年在校学生,所就读的某乡镇小学实行“早进晚出”制度,学生中午在学校内吃午餐并休息,在休息期间,学校疏于对学生管理,同时校园窗户也未安装防护措施,是导致董某某坠楼受伤的重要原因。刘某某和董某某在玩耍时,将其书包扔到活动板房上,与董某某随后翻墙捡笔并坠楼受伤具有直接关系,故刘某某和该乡镇小学均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董某某在与被告刘某某嬉闹的过程中,爬上二楼护栏不慎摔下受伤,刘某某对董某某的受伤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乡镇小学对在校的未成年人的监管存在缺失,对董某某的摔伤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管理过失责任,应当对董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董某某系自主爬上护栏跌落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判决:刘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董某某12298.8元,某乡镇小学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董某某98390.46元,合计110,689.26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充当临时监护人的角色。本案中学校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加上刘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董某某伤害事件的发生。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全面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认可,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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