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8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永吉县。2018年6月末,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张某持刀将其刺伤,经法医鉴定属于重伤二级,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永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止。2018年9月26日张某到永吉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矫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在永吉县司法局办理好入矫手续后,张某本人到司法所报到并签定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督促其与监督人共同填写了相关文书,并对张某说明了日后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关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相关规定,张某表示同意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张某特点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方案。 张某在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日常报到学习时,曾因态度散漫消极,被司法所工作人员口头教育。2019年1月25日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学习,8时30分许,张某到司法所签字后就要离开,工作人员告知其未经请假不允许私自离开不参加学习,以及一旦离开的严重后果。张某表现出不在乎的态度,与工作人员顶撞,说话非常蛮横,未参加学习就离开了司法所。张某当天10时左右给工作人员打电话请假且无正当理由,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并告知其立刻回到司法所。中午工作人员再次电话告知张某到司法所来报到,张某嘴上答应但却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 2.司法所对张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整理了集中教育学习场景图片、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张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并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当中的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永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永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永吉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7日,永吉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张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张某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张某进行了一次诚恳的谈话教育。针对张某的性格比较内向,且有酗酒的恶习,也因此导致其妻与他离婚。离婚后张某更加消沉,感到生活没有希望,酗酒愈加严重。司法所决定对张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一周到司法所报到两次,不定期的电话核实该人员日常行为。同时引用一些过激犯罪可能出现的后果,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事例开导他,劝说其还有老人要照管,并再次对其作出严肃批评和教育,要求张某从树立身份意识、遵规守纪意识、服刑改造意识等方面进行深刻反醒。张某对自己受到警告处罚无异议,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不会再犯类似错误。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自己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此后张某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上交思想汇报,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通过对张某的这次警告,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人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使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身份意识和法治意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极少数监管难度较大,性格偏激、法纪意识淡薄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要依法严肃惩处,符合警告条件的予以警告,对其错误认识和行为给予及时警醒,让其能够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帮助指导他们改过自新、重拾希望,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