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苏某晴苏某杰追索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芬之子苏某,于2008年9月与黄某芬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1月30日生育女孩苏某晴,2010年9月17日生育男孩苏某杰。2012年7月8日,苏某在广东省阳江市游泳时意外身亡。2013年5月,黄某芬将苏某晴、苏某杰姐弟二人交给李某芬后外出,改嫁他人。黄某芬对苏某晴、苏某杰姐弟一直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及抚养义务,在此期间,李某芬多次找到黄某芬要求其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黄某芬都拒绝了。李某芬欲代理苏某晴、苏某杰姐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黄某芬给付苏某晴、苏某杰姐弟二人抚养费。 2017年2月15日,李某芬来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代理孙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了他们的申请,并指派黄昌进律师为其提供民事诉讼代理。 在了解情况后,黄律师希望最好能够找到黄某芬本人,双方协商解决小孩抚养问题,试图通过向其宣传法律知识,解释法律规定的方式,让黄某芬知道并改正自己的错误。但是,通过各种方式都没能联系到黄某芬。而后,李某芬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抚养费的民事诉讼,但是李某芬还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资格,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所以黄律师建议先申请人民法院撤销黄某芬对苏某晴、苏某杰的监护人资格,再由李某芬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两位受援人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 撤销黄某芬对苏某晴、苏某杰的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由于被申请人黄某芬在外打工,找不到人,思南县人民法院是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黄某芬的应诉材料,并于2016年9月8日开庭缺席审理,作出(2016)黔0624民特3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黄某芬为苏某晴、苏某杰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申请人李某芬为苏某晴、苏某杰的监护人。这样,李某芬就获得了两位受援人的法定代理权限,并代理两位受援人与2017年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黄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来到受援人长期生活地调查了解情况,收集了小孩与祖父母生活的客观材料,村委会在出具小孩的贫困证明中证明:黄某芬改嫁,抛下苏某晴、苏某杰可怜兄妹给年老多病的公婆。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黄律师还建议人民法院依职权向黄某芬的父母亲调查核实案件情况,人民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建议,向黄某芬的父亲黄某进行了调查,核实了案件客观事实。律师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与人民法院调查黄某芬的情况、受援人的代理人李某芬的陈述,以及律师拍摄的两个小孩与祖父母的生活照片,形成证据锁链,确认了案件的事实真相。 2017年6月9日,该案开庭审理,被告黄某芬又缺席。黄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已经失去父亲,被告作为母亲,应当承担全部抚养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得因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而改变。最后,思南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4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黄某芬支付原告苏某晴、苏某杰抚养费每人每月20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两位原告满18周岁止。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是在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帮助他们走出无望境地的一条阳光大道。所以,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受援人的意见办理,适当的时候要站在为受援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提出专业的法律建议。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维权案件,案件承办人黄律师就是在起诉前发现了诉讼风险,并及时与受援人沟通,最终通过两次诉讼代理,实现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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