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强,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无极县某某村。2018年7月13日,王某强与村民一同喝酒,酒后回到其无极县某某村家中,与共同生活的伯伯王某奎发生口角。吵着吵着王某奎拿起马扎砸向王某强。王某强在往大门洞方向跑的过程中,王某奎拿着马扎追打。在王某强跑到大门洞时,王某奎再次用马扎砸向王某强。案发时王某奎的行为和言语激怒了王某强,王某强随手拿起门后的铁管朝王某奎头部击打。待王某奎倒地后,王某强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深感悔意,遂给亲戚朋友打电话寻求帮助,并用温水将王某奎身上擦洗干净后放到被褥上,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王某强前往公安机关自首的路上与赶来的民警相遇,后被传唤至无极县公安局。经鉴定,王某奎系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强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2019年3月19日,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通知后,指派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韦静、刘贯一承办此案。3月22日,承办律师前往守所会见受援人王某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制作会见笔录。通过阅卷和会见受援人,承办律师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此案具有如下特点: (一)被告人王某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1.被害人是被告人的伯伯,生前一直与被告人一同居住,且关系良好。在案发当天晚上,被害人因被告人喝酒喝多了发生了争吵,并对被告人说:“你喝酒喝多了不管我了,你早就该滚蛋,就当没要你,弄死你”之类的话,争吵中被害人拿起马扎砸向被告人。被害人这种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和行为,刺激了醉酒后的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行为。2.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目的。被告人事先没有任何预谋,犯罪工具是随手取得的,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也是随机的。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终止了犯罪行为,并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二)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及时与亲戚朋友联系坦白自己的罪行寻求帮助,拨打“120”电话对被害人进行积极的治疗,足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意并积极挽救。同时被告人拨打“110”电话投案自首,在前往公安机关的路上与办案人员相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被告人系从小“过继”到被害人弟弟家中并做了上门女婿,内心一直对此敏感自卑。在事发当天被告人醉酒后,被害人与其发生争吵提及此事,并拿马扎对被告人进行追打,被害人的行为深深的刺激了被告人。且被告人醉酒后其认识能力降低,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其杀死。被害人的行为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线,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偶犯、初犯,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此前一直表现良好,从未受过任何处罚,属于初犯、偶犯,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后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被告人可改造可能性大,再犯可能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 承办律师积极与被害人的家属取得联系沟通,最终受援人王某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9年3月25日,此案在无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辩护意见。2019年4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对于被告人王某强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强主观恶性较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悔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酒后在家中同其伯伯王某奎发生口角,其用铁管打击被害人王某奎头部多处,致王某奎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强同岳父母一家与被害人王某奎共同生活,相处融洽,素无矛盾,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事发后,王某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强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其特征:(1)犯罪人的理智削弱或丧失,具有自控力缺乏和易激怒的反应习惯。在激情状态下,表现为认识狭窄,思考问题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自我控制力减弱,对外界刺激过于敏感。(2)犯罪人具有盲目、畸形的自尊意识,以及敏感多疑、易受暗示、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等人格特征,大多缺乏客观的自我评价能力和坚强的意志品质。(3)从产生激情到实施犯罪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即产生犯罪冲动而引起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思考的时间,此为典型的激情犯罪;二是不良情绪体验长期郁积,在某种刺激的引发下瞬间爆发而实施犯罪。(4)无预谋。犯罪人预先未确定犯罪动机和侵害目标,其实施犯罪行为是因受到外界强烈的刺激,这种刺激既可以与被害人无关,也可以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互动中产生的。(5)后果往往相当严重,犯罪手段残忍。某些激情犯罪行为除直接攻击目标外,还会牵连其他无关的人和事。 本案中,王某强从小“过继”到王某奎弟弟家中并做了上门女婿,其自卑感很强,酒后在王某奎言语和行为的刺激下发生了犯罪,此时王某强后悔加以补救并自首,但已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王某强被判刑15年,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判决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