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罗某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7日,王某和罗某来到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罗某称自己未婚妻王某名下在郑州市有一套住房,现在双方即将登记结婚,为了向王某表明自己与其结婚的诚意,同时,王某也出于对自己个人财产保护的心理,不愿意将来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出现个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此双方来到公证处,希望对个人婚前财产进行财产约定公证。罗某和王某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等相关材料,公证员通过和罗某及王某进行沟通交流,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以及初步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后,对当事人提供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进行了部分修改,建议罗某和王某增加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的权益进行约定。随后,公证员正式受理了罗某和王某的公证申请,在向罗某和王某两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核实了两人的婚姻状况以及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实了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后,公证员为二人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数量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价值也越来越高。整个社会的观念也更加理性更加开放,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已逐步成为当今社会的新潮流新风尚。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从某种程度上淡化了夫妻双方财产利益的冲突,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如果未雨绸缪,事先作出财产约定,一旦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近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

【公证书格式】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男方):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乙方(女方):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甲乙双方即将登记结婚,现根据自愿、诚信原则,就乙方婚前坐落于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XXXX号)的个人财产,双方作以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1、该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系乙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乙方名下,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 2、甲方认可就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钱款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在任何时候均放弃对此还贷部分钱款的共有权、分割权等主张。 3、该房产无论将来发生何种形态变化,均归乙方所有,为其个人财产。 4、该房产自然增值部分归乙方所有,甲方在任何时候对该房产进行任何增值性投入都视为对乙方的赠与,乙方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5、甲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就该房产主张任何财产或非财产性权益。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日期: 日期: 公 证 书 (2017)郑黄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申请人罗某、王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向本处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定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当事人签定《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罗某、王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和指印均属实。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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