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刘某、重庆市荣昌区某小学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苏某(9岁)和刘某(10岁)均系重庆市荣昌区某镇某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学生,2018年4月23日上午课间,两人因琐事发生打闹,当事人苏某因此受伤。受伤后,苏某先后被家长送到荣昌区某医院、重庆某儿童医院进行了治疗,并自行垫付了相关费用。现当事人苏某、刘某以及某小学三方因此事的赔偿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故申请重庆市荣昌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解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两个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于该次纠纷的发生经过、主要过错承担者、损失总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分担等方面如何认定?2.某小学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人民调解员曹某某、张某某等三人主持调解。 本案为校园课间打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过双方举证质证以及调解员的调查,了解到2018年4月23日纠纷发生的大致过程,即当日苏某与刘某因为上课期间的琐事导致两人在课后打闹起来,过程中苏某摔倒在地,从而受伤。在调解过程中,苏某与刘某双方监护人对上课期间纠纷的发起者、课后打闹的挑起者存有较大分歧,对损失认定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也有异议。 苏某监护人与刘某监护人均认为是对方的小孩挑起事端,对方才是此次赔偿的主要承担者。另外,苏某的监护人认为:此次纠纷的受害者是自家小孩,孩子牙齿摔落了,除了治疗费外,还需5500元的后续治疗费用于小孩补牙,造成的损失较高,共计11000余元,这还是没计算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杂费的情况下得出的结果。而刘某监护人认为,对方的后续治疗费没有相关鉴定作为依据,而且苏某才是课间打闹的主要过错方,所以只愿赔偿1500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经调解员合议认为:从纠纷发生经过情况看,虽然基本事实可以查知,但纠纷的发起者到底是谁,除了两个孩子没人知道,所以难以得到确切结论。但在损失的确定方面,苏某监护人所提出的11000余元,除了5500元的后续治疗费外,其他医疗费用都有相关票据支持,而关于苏某监护人所述的5500元后续治疗费,虽然不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但也有荣昌区某医院的病情证明单作为佐证,所以,苏某所提出的损失金额基本合理。且另查明,某小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2017-2018学年度校方责任险。所以,应该将三方进行合理的责任划分,三方都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作为调解的主要方案,故调解的重点是要让苏某和刘某的家长互相达成谅解,同时让三方对于各自责任划分表示认同,另外,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控制双方的激动情绪。 对此,调解员调整思路,通过学校联系到刘某和苏某的班主任老师戴某,邀其参与调解,通过老师“教育”,引导刘某和苏某两个未成年人在此次纠纷中互相认错道歉,达成谅解,重归于好,从而间接缓和了双方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然后调解员通过谈话,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虽然刘某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苏某在纠纷中也存在过错,所以责任应当减轻;由于某小学对未成年人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该学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经过缓和矛盾、释明法律、理清事实,加之刘某和苏某已经和好双方监护人与某小学对于三方共同承担此次的侵权责任再无异议。 综上所述,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调解员积极引导三方当事人对三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协商,并测算具体的赔偿数额,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终于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13日,在重庆市荣昌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当事人刘某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由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某小学支付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此款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付的款项中支出,若赔付金额不足¥3000.00元的,则由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某小学补足¥3000.00元。 3.以上款项给付后,三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刘某的监护人即时现金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随后,三方当事人共同向荣昌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难点在于涉案的三方当事人中有两方当事人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确定双方过错责任。调解员巧妙的利用班主任,帮助两个未成年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间接化解监护人间的矛盾,对于化解纠纷会发挥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法律为准绳,从事情经过、损失认定、过错承担、赔偿数额等方面进行分解处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及时妥善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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