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赵某与某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女,22岁,于2017年10月11日下午6点左右到淮安市淮阴区某中心卫生院待产。入院后各项检查均显示正常,医生建议顺产。23点30分发现胎儿心跳减速,医生建议立即剖腹产终止妊娠。0点前后产妇还未来得及剖腹产,经会阴侧切分娩出一男婴。产时见羊水粪染,量约100ML,Apgar评分1分,院方立即给予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后联系120转院,在转院途中新生儿死亡。患方质疑生产前检查一切正常,孩子却在生产中出现了意外,医院对新生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但院方表示新生儿死亡与院方的诊疗行为无关,院方认为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任何问题,于是请淮阴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依法调处。区医调委征求了当事人赵某及其家属的同意后,受理此案,并指派法律知识及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 发现双方的矛盾集中在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赔偿数额认定问题。因新生儿死亡原因尚无法确定,但院方表示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愿意赔偿2万元作为精神补偿。但赵某及其家属并不接受,坚持要求赔偿20万元,他们表示赵某按时体检,并且多次去区医院进行检查,在孕期全家对赵某悉心照料,现在在生产中新生儿去世,因此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双方矛盾焦点问题,区医调委组织淮阴区医院(三级甲等)妇产科专家对当事人赵某住院病历、相关医学检查结果进行了鉴定,但当事人赵某及其家属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表示淮阴区医院会存在偏帮嫌疑,反对由区级医院专家进行相关鉴定。于是区医调委请求淮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协助,市医调委立即组织了市级医学专家、律师进行了案件讨论分析,对住院病历、相关医学检查结果、双方对责任认定的看法等资料进行了仔细查阅,发现胎心监测表显示新生儿在23点20分时心跳已明显减速,但院方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到23点30分胎心60次/分才建议剖腹产,后因宫口全开,胎头拔露,顺产出新生儿。但新生儿因在腹中时间过长,出生后心率较差,医院设备落后,未能成功抢救,导致新生儿死亡。某中心卫生院对于新生儿的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某中心卫生院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院方在生产过程中因时间延误,对新生儿死亡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院方受到人员和设备等客观条件限制,但是赵某全家在近一年时间里对赵某悉心照料,结果新生儿一出生就去世了,这给赵某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应当适当的给予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建议院方给予赵某10万元的经济补偿。某中心卫生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赵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赵某及其家属所遭受的痛苦,尤其是现在独生子女家庭,孩子是两个家庭的期盼和希望,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同时引导赵某及其家属认识到当前最重要的应该是调理好身体,赵某和其丈夫现在都很年轻,调理好身体,很快就能生下一个,而不是被这件事情一直烦恼着,影响心情。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赵某及其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赵某及其家属同意了区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赵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7年10月31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淮阴区某中心卫生院一次性向赵某给付人民币10万元,医方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后10个自然日内将赔偿款10万元给付当事人,由赵某丈夫孙某代领。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同时不再就此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医调委盖章后生效。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一部分可能会演变为暴力性事件,社会影响很大,所以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才能有机会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本起纠纷中,可以看出当调解员面对责任不明,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专家会诊,理清责任。该案件中双方因新生儿死亡原因界定不清,故调解员请求市医调委协助,组织市级相关医学、法学专家进行会诊,明确死亡原因,理清双方责任。(二)有法可依,降低预期。经过专家会诊后,明确责任,通过验证结果和相关法律,向医患双方讲明情况,降低双方预期。(三)分析利害,趋利避害。调解员通过跟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统筹大局,灵活变通,最终打破僵局,形成和解意见。 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要保持中立公正立场,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摆明立场,公正不阿,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面对情况各异的医疗纠纷,也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符合实际的调解方案,并在调解的过程中,灵活变通,以法为依,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最终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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