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等四人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与刘某等三人发生械斗,打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除两个轻微伤外,其他均轻伤以上。本案一审经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判决后,五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进入二审后,因刘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提供辩护。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为刘某提供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进行了阅卷,结合案件事实,经分析认为该案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主要是量刑问题。怎样使刘某得到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成为二审辩护的焦点。承办律师阅卷后主动找到法官,与法官沟通案情。法官初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为了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决定从受害人刑事谅解上入手。明确了辩护思路和方向后,承办律师会见了刘某,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首先说服刘某同意民事调解,以促成对方出具刑事谅解书。此后,承办律师又与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沟通,经多次面对面协商后,最终达成了谅解协议,对方表示愿意谅解刘某,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取得谅解书后,律师再次会见了刘某,刘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刘某在看守所书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律师随即找到法官报告了相关情况,并向法官递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谅解协议,同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二是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从宽量刑;三是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受害人并得被害人谅解。结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刘某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承办律师建议二审法院应予以改判,减轻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 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刘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刘某的量刑部分的判决,被告人刘某由原判八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刘某在获知自己改判三年后,对杨律师尽责尽力的工作表达了真心的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婚姻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案件焦点、难点是如何让冲突双方放下成见、仇恨,互相谅解,化解双方的矛盾。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面对案件事实,积极寻找对受援人有利的工作方法。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多方努力下,经过与被告人和受害人多次沟通和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不仅使被告人的刑期减少了五年,而且化解了一起复杂的家庭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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