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民被撤销缓刑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民,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居住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2015年7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 2015年8月10日,徐某民到灵宝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民家庭无特殊背景,已离异,其前妻一直在家务农,带有一子,年纪小在读书。接受社区矫正后, 徐某民无悔改表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托人到司法局询问能否由他人代办报到登记手续,司法局坚决予以否定,责令他必须自己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这一行为充分反映出徐某民无视法院的判决,无视社区矫正的威严,纪某一贯懒惰,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徐某民容留、介绍卖淫案的判决于2015年7月28日生效,法院告知徐某于法律方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但徐某民直到2015年8月10日才到灵宝市司法局报到登记。灵宝市司法局对徐某民未按规定报到的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制做了调查笔录,并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做出了警告处罚。 (二)徐某民到灵宝市司法局报到后,司法局根据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了一张定位手机卡,告知了手机定位监管规定,徐某民承诺遵守。但徐某民2016年1月2日至1月5日,定位手机连续关机76.83小时,远远超过24小时的上限规定。灵宝市司法局依法收集了定位系统的关机报表、司法所的调查笔录以及《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等证据材料,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徐某民再次做出了警告处罚。 (三)2016年8月3日至8月4日,徐某民又未经请假私自离开灵宝境内,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灵宝市司法局依法收集了定位轨迹、司法所的调查笔录,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第三次对徐某做出了警告处罚。 三次警告后,徐某民仍不思悔改。2016年8月30日,西闫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徐某民编造理由不予参加。

【建议情况】

2016年9月7日,灵宝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博罗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民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和灵宝市公安局。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做出 (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62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对徐某民撤销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徐某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一年二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6年10月13日下午,灵宝市司法局接到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623-1号刑事裁定书。2016年10月14日,灵宝市司法局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印发的《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规定(试行)》第10条之规定,向灵宝市公安局送达了(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623-1号刑事裁定书和《关于对徐某民收监执行的函》,启动对徐某民的收监执行工作。 (二)在此过程中,灵宝市司法局电话联系博罗县人民法院寄送收监所需的相关材料,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答复为法院已将对徐某民的逮捕证交由博罗县公安机关,由博罗县公安机关对徐某民实施逮捕并收监执行。为了将徐某民的收监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灵宝市司法局特发函予以核实。博罗县人民法院向灵宝市司法局寄送了向博罗县公安局出具逮捕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的复印件。 (三)此后,从安置帮教信息系统上我们得知,徐某民已被博罗县警方收监执行。 (四)徐某民被收监执行后,灵宝市司法局将此案例编写了一篇信息,分别在《金城灵宝》和《河南法制报》予以了刊发,并在社区服刑人员微信群内进行了转发,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一)徐某民撤销缓刑一案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得益于公、检、法、司四个部门的通力配合,也得益于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工作流程更细化、部门分工更明确、各自责任更清晰、衔接配合更顺畅。 (二)对被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要积极承担工作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被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入监所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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