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顺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曾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曾(化名),2004年4月14日出生。小曾父母平常忙于工作对其疏于管教,小曾初中还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并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后小曾父亲将小曾送去学习理发,但他仍与社会不良青年保持联系。2020年11月7日凌晨3点时许,小曾与朋友在市区闲逛至一巷子口,巷子里停有多辆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小曾朋友想偷辆摩托车“骑一骑”。小曾在朋友成功解开一辆摩托车锁后,因好奇也向朋友索要一套开锁工具开摩托车锁,但小曾未能开锁成功。小曾放弃开锁,乘坐朋友偷的摩托车离开。第二日,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得知是小曾朋友偷到的,即传唤小曾朋友。公安机关寻找到被盗摩托车后归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88元。小曾见偷车朋友已被公安机关讯问,当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小曾采取取保候审。 由于案发时小曾是未成年人,2021年3月19日,顺昌县公安机关通知顺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曾提供辩护。顺昌县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福建福拓律师事务所胡志辉律师为小曾涉嫌盗窃案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曾,和小曾及其父亲约定会见时间。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了小曾及其父亲,了解案发过程及到案情况。在会见时,承办律师耐心地向小曾分析了案件情况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也为小曾及其父亲解答了他们的疑难问题,引导小曾认识错误并勇于承担责任。 2021年4月12日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顺昌县检察机关通知顺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曾辩护。顺昌县法律援助中心从有利于案件审查及犯罪嫌疑人对律师认可程度等方面考虑,仍指派福建福拓律师事务所胡志辉律师继续担任该案件的辩护人。再次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又多次与小曾及其父亲沟通、会见。通过多次的沟通,小曾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会积极改正错误,愿意向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承办律师认为小曾本性不坏,综合案件过程、到案情况及小曾未成年等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承办律师认为对小曾不起诉更有利于小曾的成长。因此,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几点不起诉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能考虑对小曾作不起诉决定。 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的“不起诉意见书”中,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犯罪嫌疑人小曾在犯案时17周岁,是未成年人,其主观上对犯罪缺乏清晰的认识。且小曾本次伙同他人盗窃,是因好奇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并不深;2.犯罪嫌疑人小曾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事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犯罪嫌疑人小曾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所盗窃物品价值6188元,涉案金额小,且物品已退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无任何获利;5、犯罪嫌疑人小曾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5月14日,顺昌县人民检察机关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小曾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加重,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其辍学流失违法犯罪较为常见,本案小曾犯罪即是如此。多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素质不高,但犯罪比例较高,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危害。未成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成长阶段,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好奇心、逞强、易冲动等情绪都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该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保护,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两者相结合,给未成年人机会,让未成年人能够改正错误,回归社会,更健康的成长。 本案中援助律师在为小曾提供援助时综合案件情节、违法程度等因素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无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法定情节,建议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这些情节,不起诉小曾,不给小曾的履历留下犯罪的记录,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建议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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