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女,大学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0年3月2日入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调入监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教育,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9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得监狱嘉奖奖励。无处分。 罪犯王某服刑改造期间,能够积极参加改造活动,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根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对监狱假释评估工作要求,王某向分监区提交了改造总结等材料。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根据王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分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罪犯王某自身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将罪犯王某的适用假释评估情况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 同时,分监区确定了由责任民警、狱侦民警、心理咨询民警、分监区办案民警、副分监区长组成评估小组对罪犯王某进行假释风险评估。分监区评估小组通过查阅罪犯王某的档案材料、法律文书,对罪犯王某进行心理测试,找罪犯王某本人及同班组罪犯进行谈话、询问分监区民警等方式开展假释评估工作。 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接到分监区对罪犯王某适用假释评估的情况后,依据假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向罪犯王某的拟假释后居住地区司法局发函,进行居住地核实和社会调查评估。2013年5月,经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核实,罪犯王某的假释后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其家属同意接收罪犯王某,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将罪犯王某的居住地核实复函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反馈监狱。 2013年 6月7日,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评议会。会上,对以下证据材料及罪犯王某适用假释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罪犯王某在法院审理期间,罪犯家属已将赃款人民币协助退赔全部赃款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戚某人民币五千元,剩余人民币一万元折抵罚金。经分监区审核,罪犯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 经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出具的居住地核实复函和《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罪犯王某假释后有固定居住地址,罪犯亲属同意接收,认为其符合矫正条件。经分监区审核,罪犯王某假释后具备接收社区矫正的条件。 分监区对罪犯王某使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通过对罪犯王某的主体因素、主观方面、心理因素、客观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数为36.5分,属于较低风险,符合北京市《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罪犯假释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经监狱再犯罪风险评估为较低风险以下的”。 因罪犯王某属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犯罪并服刑的罪犯,适用北京市《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经分监区审核,罪犯王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1年11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9月经监狱按程序评审,获得监狱嘉奖奖励。无处分。符合规定中第一条罪犯假释应当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规定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罪犯王某符合假释条件。 经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罪犯王某办理假释。分监区整理罪犯王某的假释评估材料按规定上报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罪犯王某符合假释条件,将罪犯王某的假释评估案件报送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2013年6月27日,监狱召开假释评估审核会,经委员会成员评审,认为罪犯王某符合假释条件,且亲属同意接收,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同意对罪犯王某办理假释。 2013年7月9日,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立案评议会,经集体研究,认为罪犯王某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无前科劣迹,且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同意接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意对罪犯王某假释。会后,分监区整理罪犯王某的假释案卷材料,按规定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对分监区上报的罪犯王某的假释案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认定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审核通过了分监区对罪犯王某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罪犯王某的假释案卷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于2013年8月1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作出了同意提请罪犯王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两名检察员列席会议。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罪犯及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罪犯王某假释案件材料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女子监狱检察室对罪犯王某的假释案件未提出异议。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罪犯王某的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审议通过了对罪犯王某假释的建议。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件材料抄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9月3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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