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64岁,2017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2017年5月18日投入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刘某某入狱体检时自诉:“身患肺癌以致中晚期,高血压、心脏病”,既往在外诊断为“右下肺鳞癌放化疗后11+年,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1+年”,入狱前4月30日到5月6日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入狱后在静养状态下仍常自诉心慌、胸闷,监狱医院结合其病历多次检查,认为罪犯刘某某目前病情严重,建议到社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根据罪犯刘某某病情,经监狱批准,于2017年6月12日将刘犯押解到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17年6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医院以市人院〔2017〕司鉴定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为“高血压病三级 很高危 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律失常 房性心动过速、右下肺鳞癌化疗后”。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 根据刘某某所患疾病以及现实表现情况,为进一步调查评估其对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监狱刑执科向该犯出监后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7年7月12日,监狱收到〔2017〕九司社矫调字XX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纳入社区矫正。8月1日,经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及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领导小组评估,该犯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2017年8月7日监狱刑执部门根据该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材料和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审查情况,通过了对罪犯刘某某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并于当日签定了保证书。罪犯刘某某所在监区同日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集体会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于2017年8月8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进行三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11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意见。 2017年8月9日驻监检察室向监狱出具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8月2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市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9月5日批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7年9月11日将罪犯刘某某和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材料移交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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